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590)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4)婁中刑二終字第118號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某某,原湖南洪源機械廠職工醫院掛號室收費員。因涉嫌犯貪污罪,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婁底市看守所。
辯護人賀春林,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審理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胡某某犯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婁星刑初字第14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并委托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賀春林為其提供辯護。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胡某某身為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取撕毀發票存根聯或篡改發票存根聯的手段侵吞國有財物六十三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胡某某檢舉涉嫌貪污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可以減輕處罰;胡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某不是受國有企業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其行為應是職務侵占犯罪,原審認定胡某某犯貪污罪屬定性錯誤。經查,胡某某是湖南洪源機械廠職工醫院的合同制工人,湖南洪源機械廠職工醫院雖然于2007年重組為漣源洪源醫院,但資產一直未移交或被收購,案發前仍屬國有資產。胡某某是國有企業的合同制聘用人員,根據單位的安排從事收費工作,其與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委托關系,對收取的款項有妥善管理的職責,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利用擔任收費員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財產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因此,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胡某某是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原審認定“胡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錯誤。經查屬實,但原審現對此已予糾正。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趙永安
審 判 員 周 薇
代理審判員 劉黎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典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