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蔣某某盜竊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37)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藍法刑初字第42號
公訴機關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蔣某某,男。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藍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藍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藍山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恪章,男,湖南譚青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藍山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藍檢刑刑訴(2015)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軍輝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彭松波、人民陪審員梁邦明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李權擔任庭審記錄,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藍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文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恪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藍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罪態度好,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家屬代其主動退贓,已全部退賠受害人,依法亦可從輕處罰。同時,根據本案的性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從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陳軍輝
代理審判員 彭松波
人民陪審員 梁邦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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