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訴唐某某、唐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352)
湖南省東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法民二初字第22號
原告唐某某,男,漢族,湖南省東某某人,居民。
原告范某某,男,漢族,湖南省東某某人,農民。
原告胡某某,男,漢族,湖南省東某某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權)陸勇軍,湖南龍溪律師事務所。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湖南省東某某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潘峰(特別授權),湖南龍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某某,男,漢族,湖南省零陵區人,農民。
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歐陽欽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伍年紅、人民陪審員黃新安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4月3日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唐琛擔任庭審記錄。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陸勇軍,被告唐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潘峰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在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于2013年5月8日與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雙方簽訂了結賬協議書,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應依協議書約定的時間支付下欠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工程款477000元,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沒有依約支付工程款,應負本案的全部責任,因此,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要求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支付工程款477000元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事實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要求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在結賬協議書中沒有約定利息,應從三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從2014年2月12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支付。被告唐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唐某某、唐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范某某、胡某某工程款人民幣477000元及利息(計息時間從2014年2月12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止,按年利率5.6%計算)。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55元,由被告唐某某、唐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歐陽欽
審 判 員 伍年紅
人民陪審員 黃新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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