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167)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514號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郴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湖南省衡陽縣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郴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楊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自行處分其訴訟權利,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為4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谷奕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 雷 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