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廈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與湯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2063)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長中民四終字第0416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廈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住長沙縣某某鎮某某小區f區。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譚梅林,湖南煒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巍偉,湖南煒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訴人某某(廈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長沙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湯某某、黃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以下稱原審法院)(2014)長縣民初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訴意見和答辯意見以及在二審庭審中發表的辯論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經審查,《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適用本法。本案中,湯某某并未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與某某長沙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某長沙分公司起訴請求確認其不與湯某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處不當。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擬裁定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4)長縣民初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某某(廈門)物流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祖湖
代理審判員 李雨佳
代理審判員 戴 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書記員 萬云漢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