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400)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芙民初字第4146號
原告吳某某,住******。
委托代理人成火龍,湖南火龍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湖南)機動車玻璃維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孝紅,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時明清,君合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第三人吳某某,住******。
委托代理人羅繼平,湖南李鳳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某某(湖南)機動車玻璃維修有限公司、第三人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吳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吳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7180元,減半收取3590元,保全費2520元,共計611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潘雪晴
人民陪審員 胡建霞
人民陪審員 王桂枝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易 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