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沈陽某某客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478)
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4)湘法執字第170號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申請執行人沈陽某某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申請執行人楊某某與被執行人沈陽某某客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執行。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終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第五條確認:被執行人沈陽某某客運公司應賠償申請執行人楊某某127566.52元,并承擔訴訟費4600元。執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執行人沈陽某某客運有限公司在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婁底中心支公司的理賠款132166.52元,并將此款支付給了申請執行人楊某某,申請執行人楊某某同意本案全部執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三終字第94號民事判決書第五條確認的執行內容已全部履行完畢,予以執行結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王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潘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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