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297)
江西省定南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定民二初字第60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璐,江西劍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盧某某。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盧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昕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璐、被告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告,被告沒有返還借款,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訴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對該訴訟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即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給原告。
原告與被告2014年7月17日簽訂《抵押房地產價值協議書》,并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本案中,被告以房屋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沒有返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對拍賣、變賣抵押物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盧某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并承擔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從2015年1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張某某有權就抵押財產縣城文明路(原酒廠)C棟2單元402房(贛房權證定南字第13131472號)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盧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昕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康君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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