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與劉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640)
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萬民一初字第30號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原告郭某與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曾春明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志勇、人民陪審員楊龍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及其代理人肖家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01年11月23日在百加鎮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感情一般。2003年4月23日生育女兒郭小某,現讀小學,隨原告共同生活。2006年起被告一直外出打工,一年回家一、二次,夫妻感情日漸淡薄。2010年11月,原告前往深圳尋找被告無果,之后,被告一直杳無音訊。2014年4月9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因聯系不上原告而撤訴?,F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小孩郭小某由原告撫養。
被告劉某未作答辯,也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原告郭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結婚證,證明原告資格及婚姻關系;2、法院詢問筆錄,證明被告外出三年未與被告母親聯系的事實;3、百加村委會證明,證明被告從2010年11月起下落不明;4、萬安縣人民法院裁定書,證明原告曾起訴要求離婚。
同時證人郭某甲、劉某乙的到庭證言,均證明被告已外出三、四年未歸,也無音訊。
被告劉某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
經審查,原告郭某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證人郭某甲、劉某乙的證詞相互印證、與原告庭審陳述一致,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郭某的庭審陳述及所提供的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3日在百加鎮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2003年4月23日生育女兒郭小某,一直隨原告共同生活現讀小學。2006年起被告外出打工,與原告聯系較少。2010年11月后,被告與原告失去聯系,原告也曾前往深圳尋找被告無果。2014年4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F原告認為因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小孩郭小某由原告撫養。
訴訟過程中,原告郭某向法院書面承諾同意放棄要求被告劉某承擔婚生小孩郭小某撫養費的請求。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原告郭某脾氣暴躁,導致雙方經常吵口,被告自2010年11月外出打工,此后與原告及被告家人無任何聯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郭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由此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準許?;樯『⒐∧骋恢彪S原告郭某共同生活,故對原告要求撫養婚生小孩的訴求予以支持,同時,因原告自愿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婚生小孩撫養費的承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郭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結婚,持本判決結婚時,應經本院生效確認)
二、婚生小孩郭小某隨原告郭某共同生活,由原告郭某撫養。
本案訴訟費300元,公告費600元,由原告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曾春明
審 判 員 張志勇
人民陪審員 楊 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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