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浮梁縣某某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一審行政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818)
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5)浮行初字第02號
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鎮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根田,江西瓷都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衛國,江西瓷都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浮梁縣某某保障局,住所地浮梁縣。
法定代表人寧某某,男,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該局副局長,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該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第三人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浮梁縣人,住浮梁縣。
委托代理人吳子金,江西泰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浮梁縣某某保障局作出的浮人勞社傷認字(2014)5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以已與第三人黃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景德鎮某某實業有限公司自愿負擔。
審 判 長 鄭淑儀
審 判 員 占陽生
人民陪審員 孫航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吳志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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