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張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4閱讀量:(1214)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九民一初字第139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陶仕馬,男,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36*********20442,代理權限:全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
被告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鐘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系該公司代表。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肖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某某,系該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九江某某零部件有限公司(簡稱某汽車公司)、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簡稱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15年3月20日,原告趙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朱麗娟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馬、被告張某某、某汽車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審理完畢。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駕駛贛G21***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道路行駛時,未確保安全行車距離且駕駛疏忽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張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張某某駕駛的贛G21***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為被告某汽車公司,其與該公司系承包與被承包關系,則承包車輛經營收益和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故本案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張某某承擔。又因贛G21***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因在(2015)九民一初字第140號案件中,已扣減了乘坐人徐茂林醫療費10000萬元和14898元的殘疾賠償金,故在本案中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對醫療費不予賠付,在殘疾賠償金項下扣減14898元,故被告太平洋財保九江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費用為110000(殘疾賠償金限額)-14898元+150元(財產損失)=95252元,被告張某某應賠付的費用為74638.94元(醫療費)+144762元-110000元+14898元(殘疾賠償金項下)+1900元(鑒定費)=126198.94元。又因被告張某某已墊付醫療費和護理費共計78923.94元,故扣除其墊付的費用,仍應賠付給原告趙某某費用為47275元。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趙某某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人民幣9525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由被告張某某賠付原告趙某某醫療費、鑒定費及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4727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83元,減半收取1741.5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麗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吳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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