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宋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422)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渝民初字第02888號
原告羅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龍蔚,江西三江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某,男,19**年**月**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原告羅某某(下稱原告)與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龍蔚、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宋某某向原告借款26萬元,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該借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李某某雖主張該借款已過訴訟時效,但因2013年2月8日,原告與被告宋某某進行了重新結算,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故對于被告李某某主張該借款已過訴訟時效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被告宋某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因借條背面被告宋某某對于至2013年2月8日尚欠借款本金21萬元予以認可,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歸還借款本金2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宋某某按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3年2月8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之規(guī)定,該請求未超過法定上限,本院予以支持。至2014年2月8日,利息為210000×2%×12=50400元。
至于被告李某某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本院認為,雖然二被告已離婚,但該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筆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羅某某借款本金210000元并支付利息50400元(算至2014年2月8日);
二、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月息2%支付自2014年2月9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210000元)。
案件受理費5206元,財產保全費1870元,共計7076元(已由原告羅某某預交),由被告宋某某、李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雅萍
人民陪審員 劉曉根
人民陪審員 胡水根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 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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