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458)
江西省萬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萬雙民初字第63號
原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張韜,萬載縣華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劉葵,江西日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下稱原告)訴被告劉某甲(下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龍光明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宋萌輝、人民陪審員唐金亮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張韜,被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因被被告欺騙才與其結婚,為此婚后感情日漸不和,經常相罵打架,加上被告對原告父母也冷漠無情,致使感情破裂,2011年開始分居。2013年我曾起訴離婚被駁回,此后一年中兩人依舊分居,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現再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所訴不是事實。我與原告婚后感情較好。我沒有打過原告,去年判不離后我也一直努力緩和關系,但因原告在外打工未成。
經審理查明,2009年正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年底11月12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生育女兒劉某乙。婚后初期,雙方感情較好,后雙方因家庭瑣事逐漸產生矛盾,從2012年3月開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起訴要求離婚,被本院于同年5月9日駁回訴訟請求,之后雙方亦未共同生活。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同時查明,婚生女兒一直隨被告生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由萬載縣檔案局出具的婚姻登記審查處理結果表、(2013)萬雙民初字第47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為憑,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事務等產生矛盾,雙方于2012年3月開始分居生活。自去年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至今雙方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仍無好轉,應予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婚生小孩劉某乙一直隨男方生活,故由被告撫養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婚生小孩劉某乙由被告劉某甲負責撫養,待其長大成人能獨立生活時隨父隨母由其自行選擇。原告張某某從本判決生效之月起至小孩年滿18周歲止,每月支付小孩撫養費214元,均定于每年的6月30日前支付本年度撫養費。(2014年度的定于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龍光明
代理審判員 宋萌輝
人民陪審員 唐金亮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肖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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