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袁某某與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742)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袁民一初字第302號
原告: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袁德倫,江西天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
原告袁某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黃某某(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殷京生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袁乙琳、代理審判員曾火根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劉強安擔任記錄,于2014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德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雖然原、被告婚姻存續時間有十余年,又生育了三個兒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礎,但從2008年起原、被告因瑣事相罵吵架導致夫妻關系逐漸緊張,被告從2008年10月便離家外出,未再與原告生活。在原、被告二兒子袁乙患病期間,被告僅于2012年農歷9月回家照看小孩,在小孩袁乙病亡后又再次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其行為未完全盡到作妻子、母親的義務,理應受到指責。現原、被告分居已長達近六年之久,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離婚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稱撫養婚生兩男孩袁甲、袁丙并自愿承擔兩小孩撫養費及本案訴訟費,因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支持。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問題,因被告未到庭,較難核實,本案不作處理,以后雙方如有爭議可另案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袁某某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袁甲、袁丙由原告袁某某撫養成年,兩小孩撫養費由原告袁某某承擔。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殷京生
代理審判員 袁乙琳
代理審判員 曾火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
代書 記員 劉強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