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901)
遼寧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大初字第01078號
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被告(反訴原告)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蒙古族,農民,住北票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票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孫志軍,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吳寶忠,遼寧實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章某某、被告王某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宋志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被告(反訴原告)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孫志軍、吳寶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章某某以結婚為目的締結婚約,原告楊某某為結婚而給付被告王某某、章某某彩禮款30,000元、打酒款10,000元、相家錢10,000元。共計50,000元。彩禮款、打酒款、相家錢均是為締結婚約給付的,屬于彩禮款性質。被告王某某、章某某稱原告楊某某給付彩禮款10,000元、零花錢30,000元,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應認定上述款項為彩禮款。現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章某某已解除婚約,致使雙方不能達到結婚的目的。被告章某某理應返還,鑒于被告章某某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及雙方在一起同居期間導致被告章某某懷孕做流產手術的事實,被告章某某可酌情予以適當返還。又因訂婚時被告章某某未滿18周歲,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章某某監護人,被告王某某也應對彩禮款有返還義務。故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章某某、王某某返還全部彩禮款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反訴原告章某某與反訴被告楊某某同居期間導致反訴原告(被告)章某某懷孕,事后做流產手術,反訴原告章某某花費醫療費共計870.9元。反訴被告楊某某承擔此費用,故反訴原告章某某主張反訴被告楊某某賠償醫療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訴原告章某某與反訴被告楊某某同居行為基于雙方自愿為基礎,沒有違背反訴原告章某某的意愿。反訴原告章某某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反訴被告楊某某的行為對其名譽及精神上造成損害,故反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章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某某彩禮款21,000元。
二、被告章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楊某某身份證、醫療證、戶口本。
三、反訴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反訴原告章某某醫療費870.90元。
四、駁回反訴原告(被告)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5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345元,被告(反訴原告)章某某、王某某負擔230元。反訴費1150元由反訴原告章某某負擔1000元,反訴被告楊某某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宋志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胡雪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