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某與李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1624)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一終字第55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退休工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吳彥彬,系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吳某某與原審被告李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甘民初字第4214號民事判決,李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吳彥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供了案涉被損害房屋的所有權證及大連市甘井子區規劃局存檔的房屋所有權存根,物權設立已經登記,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均系主張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案涉房屋產權確認糾紛,因本案是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人應當另行主張房屋確權權利,上訴人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上訴理由,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審理。上訴人在案涉房屋產權登記未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物權損害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甄別被上訴人的合理財產損失范圍,依法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完全正確。關于上訴人主張處理案涉財產損害過程中的被詢問人及做詢問的警察作偽證,沒有事實依據,也不屬于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爭議范圍之內,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逄春盛
審 判 員 毛國強
代理審判員 劉婷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唐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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