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吳某、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5閱讀量:(2138)
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興刑初字第00138號
公訴機關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現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5月28日經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周志丹,遼寧云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丹東市,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4年5月28日經丹東市公安局振興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遼寧省丹東市看守所。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以振檢公訴刑訴(2015)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盛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周志丹、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間,被告人吳某、王某某在位于丹東市振興區的丹東超動力健身有限公司分別擔任總經理、執行總經理職務,二人利用管理公司各項業務的職務便利,通過虛開工資的方式,套取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25188.12元,其中王某某參與套取資金共計人民幣19335.63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吳某、王某某退賠丹東超動力健身有限公司人民幣2.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周志丹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受案登記表、抓捕經過,證人劉斌、姜浩然、牟森、王安順、李喆、叢秋鳳、任麗麗、高鵬、李玉龍、張大鵬的證言,調取證據清單、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收據六張、授權委托書、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丹東超動力健身有限公司各部門薪金標準、交通銀行網上轉賬電子回執、交通銀行交易明細、戶籍底卡、電話查詢記錄、退賠損失收據、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吳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十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陶占華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姚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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