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370)
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撫東民一初字第01017號
原告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現住撫順市東洲區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系撫順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代某某,系撫順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撫順市東洲區新太河。
委托代理人宋濤,系遼寧久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某某、代某某,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經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洲大隊認定被告張某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張某某對原告趙某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要求賠償醫藥費按實際發生的票據計算;關于原告要求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每天按50元計算;關于原告要求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一節,因原告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故誤工費、護理費均按2014年城市居民服務行業標準每天按95.88元計算;關于要求賠償的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按遼寧省2014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傷殘等級計算;關于原告要求賠償的交通費1000元一節,可支持護理人員公交車費用每天按2元計算及入院和出院打車費用100元,計466元;復印費、鑒定費、郵寄費,均按實際發生的票據計算。關于原告要求賠償營養費10500元一節,因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賠償衣物損失費1000元一節,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本院無法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二次手術費一節,因尚未發生,待實際發生后,可另行解決。現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藥費96881.53元(被告張某某墊付95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150元、護理費11505.60元、誤工費23298.84元、傷殘賠償金102312元、精神撫慰金15346.80元、交通費466元、復印費200元、郵寄費46元、鑒定費950元,合計260156.77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為醫藥費96881.53元(被告張某某墊付956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150元、護理費11505.60元、誤工費23298.84元、傷殘賠償金102312元、精神撫慰金15346.80元、交通費466元、復印費200元、郵寄費46元、鑒定費950元,合計260156.77元。
二、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賠償原告趙某某各項經濟損失260156.77元,扣除其墊付的醫藥費95650元,被告還應給付原告164506.77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2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張某某承擔,隨上述賠償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善福
人民陪審員 于翠彬
人民陪審員 李 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冬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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