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6閱讀量:(1717)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撫中民終字第0081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順城區。
委托代理人:沈東民,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明,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段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5)順民一初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被上訴人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上訴人應否給付段某某賠償金及失業保險金;二、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焦點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上訴人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中載明上訴人與段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但上訴人訴稱段某某系自動離職,上訴人的主張與其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一審據此認定上訴人違法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正確。關于上訴人主張不欠段某某工資等福利待遇,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段某某失業保險金錯誤一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失業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本案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承認未給段某某交納失業保險金,在解除勞動合同后也沒有為其辦理失業保險手續,故一審判令上訴人給付此款正確。一審判令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經濟賠償金亦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中,上訴人稱段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離開上訴人單位,上訴人于同年12月12日解除與段某某的勞動關系,段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撫順市順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依據上訴人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段某某向撫順市順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也未超過一年的時效期間,故上訴人的此項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元,由上訴人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宮 穎
審判員 馬開智
審判員 羅 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張 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