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韋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28閱讀量:(1561)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興民初字第139號
原告韋某甲。
被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羅海華,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歐陽博明,廣西眾維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韋某甲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月1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韋永莽獨任審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甲、被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海華、歐陽博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認識后自由戀愛,××××年××月××日在原來賓縣來賓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韋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韋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長年在外打工,夫妻聚少離多,感情淡薄,2012年6月原告提出協議離婚,被告不同意,之后夫妻分居至今,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離婚;婚生二個小孩隨被告生活,夫妻共同債權11000元作小孩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雜食店歸被告所有。
被告陳某辯稱,原告訴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不是事實。被告與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家庭和睦,且生育二個小孩。2012年由于原告有外遇,之后搬出去在外租房居住,對被告和小孩不理不睬,但被告仍希望原告認識錯誤,回家居住生活,和被告一起照顧小孩,以致盡到丈夫和父親義務?,F被告與原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原告訴請離婚,被告不同意,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韋某甲與被告陳某于2000年9月認識并自由戀愛,××××年××月××日在原來賓縣來賓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女兒韋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韋某丙。2012年6月因原告有外遇,夫妻發生爭吵,原告便外出租房,與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申請書、被告提供借據、證人等相關證據證實,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
本院認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侶,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好,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原告亦外出租房居住,是原告之過錯,但被告仍表示諒解,希望原告改過,回家生活。本院據此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達完全破裂,雙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訴請離婚,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韋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韋某甲負擔(已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300元(收款單位: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4×××00,開戶銀行:農行來賓支行營業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韋永莽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陳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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