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與被告張某某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2閱讀量:(1515)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常鼎民初字第1975號
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李協華,湖南中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系被告張某某之夫。
本院在審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與被告張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撤訴申請,要求撤回本案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德市鼎城區某某小學負擔。
審 判 長 梅 勇
審 判 員 周元梅
人民陪審員 劉麗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 易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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