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陸某某與衡陽某某咨詢有限公司、劉某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1631)
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號
原告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自由職業。
委托代理人陳知生,湖南秦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衡陽某某咨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某某路某某號某某廣場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云高,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衡陽某某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陸某某訴被告衡陽某某咨詢有限公司、劉某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17日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同年4月10日通知原告陸某某在收到該通知次日起的7日內,向本院補交訴訟費4174元。之后,原告陸某某沒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補交訴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8348元減半收取4174元,由原告陸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曾陽春
代理審判員 彭 仁
人民陪審員 范召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劉 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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