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于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2077)
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鐵銀民一初字第00070號
原告:謝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許宏英,系鐵嶺市工會職工維權法律服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舉證,質證,參加法庭辯論,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孔慶娟,系遼寧國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立案,提出訴訟請求,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和解。
本院在審理原告謝某某與被告于某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原告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該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350元(原告預交),減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負擔;退還原告675元。
審判員 馬輝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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