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06閱讀量:(2099)
遼寧省遼陽市宏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遼宏民一初字第00101號
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薛向榮,遼寧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石某某,女。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石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由審判員沈玲玲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向榮、被告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購買了21107106快樂12彩票投注站(經營地點在遼化龍澤小區B區07-3號網點)經營福利彩票。2013年9月原告委托石某某代為銷售21107106快樂12彩票投注站的彩票,每月支付其1800元。同期還有另外一個人(王淑敏)也幫助原告銷售彩票。石某某負責銷售福利彩票,王淑敏則負責銷售體育彩票和刮刮樂即開型彩票。原告要求石某某和王淑敏二人在銷售彩票過程中概不賒賬,如發生彩民賒賬的情況,由打票人本人負責賠償。二人管理的彩票機銷售額當日結清。2014年10月5日晚上8點多,原告向二人收取當日彩票銷售款,被告石某某以向彩民李蘇權以賒欠方式銷售,而彩民李蘇權未能上交彩票銷售款為由未能向原告上交當日的彩票銷售款(當天被告石某某管理的那臺彩票機以賒賬的方式向彩民李蘇權銷售彩票為47,792.00元,兌獎額為18,200.00元,應向原告上交當日彩票銷售款29,592.00元),原告認為原告雇石某某委托其銷售彩票,并沒有授權其賒賬銷售,然而被告石某某違反雙方的不得賒賬銷售彩票的約定,私自將彩票以賒欠的方式銷售,造成了原告無法收回彩票銷售款,給原告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29,552.00元,被告石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前石某某從王淑敏手中領取2,400.00元刮刮樂體育彩票,至今未能將2,400.00元銷售款上交原告。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六條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公正判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彩票銷售款31,952.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石某某辯稱:我不同意支付原告說的31,952.00元,李蘇權給原告打的欠條,當時李蘇權購買彩票賒賬時原告在場,而且那時我已經是下班時間,我拿了2,400.00元刮刮樂體育彩票,銷售款沒有給原告,是因為原告欠我工資2,100.00元,欠我返點錢一共168.00元,李蘇權賒賬是經過原告同意的。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原告雇傭被告在其經營的彩票站負責銷售福利彩票,雙方約定:彩票機每天的銷售款均于當日向原告結清,不允許彩民賒欠彩票款,原告每月給付被告工資1800.00元,刮刮樂彩票按銷售額4%給付提成工資,月總銷售額超過6萬元以上有1%的提成工資。2014年10月5日,被告向李蘇權銷售福利彩票,因李蘇權欠購買彩票款29,552.00元,被告對該筆彩票銷售款未向原告結清。之后李蘇權向被告出具欠條一份,寫明:“欠龍澤園B區07棟彩票站29963元(貳萬玖仟玖佰陸叁元)欠款人:李蘇權”。該欠條中371.00元彩票款已于2014年10月5日被告墊付給原告,剩余29,552.00元彩票款李蘇權未給付,該欠條原件現在原告處。另有2,400.00元刮刮樂彩票銷售款被告未給付原告。
上述事實通過原告提供的遼陽市彩票中心出具的證明、李蘇權的欠條、原告與被告的談話錄音及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證明,本院審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負責為原告銷售彩票,原告給付被告相應的工資報酬,原、被告之間形成了明確的雇傭關系。本案中,原告在雇傭被告時已明確告知被告銷售彩票不允許賒欠彩票款,而且被告在李蘇權沒有給付相應的彩票款的情況下仍向其銷售彩票,以致原告當日的29,552.00元彩票款沒有收回,被告對此存在重大過失,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李蘇權已出具欠條,并寫明欠該彩票站彩票款,原告未收回的彩票款已轉化為對李蘇權的債權,故原告的損失應待其向李蘇權主張該債權后的結果而確定,因該損失現無法確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9,552.00元彩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400.00元刮刮樂彩票款的訴訟請求,被告認可其未給付原告該彩票銷售款,故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未給付其工資款2,100.00元及工資提成款168.00元一事,被告應另行向原告主張,本案不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一款、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石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彩票銷售款2,4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8元(原告張某某預交),減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76元,由被告石某某負擔2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沈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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