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勞動爭議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07閱讀量:(1971)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鐵民三終字第0006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女,1959年生,漢族,住鐵嶺市某某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住所地鐵嶺某某區紅旗街42號。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某某年生,漢族,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住鐵嶺市某某區。
委托代理人張軍,遼寧守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某某與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上訴人王某某不服鐵嶺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14)鐵銀民三初字第0044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三庭副庭長王建鵬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應琦主審本案,代理審判員劉爽參加評議,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委托代理人康某某、張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按事業編制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并給其補發自2006年9月起至2014年5月退休之日止事業與企業之間的工資差額,該訴訟屬于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引發的爭議,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預交),全額退還。
王某某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裁定,上訴稱:上訴人于1995年10月17日被鐵嶺市人事局批準為聘用制干部,1996年6月26日正式調入被上訴人單位并交納了人才交流費2000元,在被上訴人單位工作至今。現在上訴人到了退休年齡,被上訴人要將上訴人的人事關系變為企業工人退休,侵害上訴人的利益。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區法院裁定書,對此案進行改判,按事業編制為上訴人辦理退休手續,并補發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虬l回某某區人民法院重審。
被上訴人鐵嶺市某某區國家稅務局答辯稱:上訴人是1995年經鐵嶺市人事局批準的聘用制干部身份,當時是水泥紙袋廠的職工,之后調入遼寧鑫鑫會計師事務所第十一所某某代辦處,該所是獨立法人單位,某某區國稅局只是該所的主管單位。1999年根據國家政策,全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與稅務局脫鉤,某某區國稅局與鑫鑫會計師事務所沒有任何關系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是勞動合同關系。2006年因為上訴人的丈夫以前是被上訴人單位職工,其丈夫死亡后考慮照顧家屬的情況,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并為其按照工人的標準繳納了社會保險。并且本案也不是勞動爭議案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裁定。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依法辦理。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對辦理退休手續的具體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資料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是否能夠辦理退休手續是由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準并予以辦理,用人單位不能決定并辦理退休手續。因此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是勞動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的行政職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此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返還上訴人王某某。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建鵬
代理審判員 應 琦
代理審判員 劉 爽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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