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等12人故意傷害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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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4)吉刑一終字第44號
原公訴機關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地吉林省公主嶺市,住長春市二道區。系被害人張某乙父親。
上訴人(被害人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漢族,個體經營者,戶籍地吉林省公主嶺市,住長春市二道區。因本案致輕微傷。系被害人張某乙之兄。
張某某、張某甲的訴訟代理人曹景學,吉林景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馮某某,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總經理,住長春市綠園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朱大勇、隋欣,吉林朗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郝某某,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內場保安,住長春市南關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林寧,吉林惠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營運經理,戶籍地及住址長春市寬城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李聯,吉林國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保安隊長,戶籍地及住所地吉林省梨樹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徐德軍,吉林陽光博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紀某某,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車場保安,戶籍地吉林省洮南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王剛,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某,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滿族,初中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車場保安,戶籍地遼寧省瓦房店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郭滿,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傅某某,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錫伯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車場保安,戶籍地遼寧省瓦房店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王光,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欒某某,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內場保安,戶籍地遼寧省瓦房店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宋淑玲,北京洪范廣住(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車場保安,戶籍地黑龍江省密山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某某,男,1992年2月7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內場保安,戶籍地吉林省樺甸市,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孫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系長春市南關區某KTV服務員,戶籍地吉林省梨樹縣,暫住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宿舍。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2014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戶籍地吉林省九臺市,暫住長春市朝陽區。2003年4月2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07年11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F羈押于長春市第三看守所。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被害人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3)長刑二初字第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欒某某及張某某、張某甲均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胡成赤、肖信鵬依法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馮某某及其辯護人朱大勇、隋欣,上訴人郝某某及其辯護人林寧,上訴人武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聯,上訴人于某某及其辯護人徐德軍,上訴人紀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剛,上訴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郭滿,上訴人傅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光,上訴人欒某某及其辯護人宋淑玲,上訴人周某某、孫某某,上訴人張某某、張某甲及其訴訟代理人曹景學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4月30日23時許,在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某酒吧和KTV(二店相連通,系同一經營者),張某乙(被害人,歿年24歲)與哥哥張某甲、朋友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酒后在酒吧娛樂過程中,蒲某某和于某某騷擾酒吧女演員,后尾隨女演員到女演員更衣室外走廊,KTV工作人員前來制止,張某乙、張某甲、吳某、蔣某某亦先后來到走廊內,張某乙、張某甲、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與工作人員發生沖突,并在沖突中來到KTV大廳。雙方在KTV大廳爭吵過程中,張某乙、吳某用手先推搡被告人馮某某。在馮某某的指揮下,被告人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用橡膠警棍、滅火器等工具毆打張某乙等人,張某乙被打倒地后,張某某又踢張某乙頭部一腳,致張某乙因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重度顱腦損傷死亡;致張某甲、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輕微傷。5月1日凌晨,公安人員將馮某某、郝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帶回調查。同年5月24日、7月18日、8月2日,孫某某、武某某、于某某分別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7月24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一)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登記表、案件來源、抓捕及到案經過、案件綜合報告、投案情況說明,證實案件來源及各被告人到案過程,其中被告人孫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系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2.長春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志,證實2012年4月30日23時53分,救護車到達現場時,被害人張某乙已經死亡。
3.應聘登記表,證實被告人馮某某、武某某、周某某、郝某某、孫某某、紀某某、傅某某、吳某某、孫某某、于某某、欒某某在長春市南關區某KTV應聘登記情況。
4.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證實長春市南關區某KTV經營者為徐某,性質為個人經營。
5.物證照片,證實案發后公安人員在案發現場提取橡膠警棍11根、白鋼方管1根。
6.刑事判決書及吉林省監獄管理局鎮賚分局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07年11月4日刑滿釋放。
7.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馮某某、武某某、于某某、郝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的自然情況,其中紀某某出生于1995年4月12日,犯罪時未成年,其他被告人犯罪時均已成年。
(二)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現場位于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某KTV,在KTV門口臺階處見一男尸,上身赤裸,頭部東側見可疑斑跡。在保安室內見滅火器、防暴盾牌、防刺背心、9根黑色橡膠警棍,在大廳東墻沙發后側見2根黑色橡膠警棍、1根白鋼方管。對可疑斑跡、橡膠警棍及白鋼方管均予以提取。
(三)鑒定意見
1.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張某乙頭面、胸肋、肩臂、背等部位見多處青紫、腫脹,系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他殺。
2.法醫學活體檢驗鑒定書,證實吳某頭面部外傷,張某甲、于某某、蔣某某頭部外傷,蒲某某頭部、胸部、背部外傷,均已構成輕微傷。
3.法醫學DNA檢驗報告,證實現場地面提取血跡的DNA分型與被害人張某乙血樣的DNA分型一致;在現場提取的11根黑色橡膠警棍中有2根分別檢出吳某、蒲某某的血樣DNA分型,在其他橡膠警棍及白鋼方管上未檢出人血。
(四)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證實張某乙是被牛仔酷KTV工作人員打死的,我在場。他們打人用的是膠皮棒子、滅火器,還有電棍。當晚22時左右,我、張某乙、吳某、蒲某某、蔣某某、于某某、還有于某某的朋友一起去的酒吧。打仗起因是蒲某某、張某乙、吳某上廁所和保安吵架引起的。當時我聽見有人喊“給我往死里打”,我們都被打了。被打時我穿著上衣,他們幾個都光著膀子。張某乙是在KTV大廳被打的,后來被拖到外面。我后來聽蒲某某說他的金項鏈被拽碎了,沒找到。我沒看見有人拉扯酒吧演員,也沒看見有人砸東西,看見蒲某某和于某某用激光棒晃客人和演員,他倆一邊跳舞一邊晃。
2.被害人蔣某某陳述,證實張某乙是被牛仔酷KTV保安和服務員用橡皮棒子、電棍毆打致死的,我在場。當時我注意到一個穿白襯衫、挺胖的男子(馮某某)指揮人打我們。我頭部有腫塊,胳膊肘破了,后背部青紫,都是皮外傷。我沒看見我們有人拉扯舞女,看見蒲某某拿發綠光的東西晃人。我當時手里拎個啤酒瓶,但我誰也沒打。
3.被害人吳某陳述,證實張某乙被毆打致死我當天在場,也被打了。4月30日22時許,我和張某乙、張某甲、于某某、蔣某某、蒲某某、還有于某某的朋友,飯后有人張羅去酒吧喝酒,在卡包喝酒時,我們的人因為上廁所和酒吧的人發生爭執,當時一個穿白衣服的經理(馮某某)和我們理論,也是他讓那些保安打的我們。我當時右手無名指骨折,頭部一直流血,縫了三針,身上多處皮外傷,當時昏迷了,被搶救過來又轉院到中日醫院。當時我們都光膀子,只有張某甲穿半截袖。聽蒲某某說他項鏈被拽壞了,撿回30多克,這條金項鏈160多克。
4.被害人蒲某某陳述,證實2012年4月30日張某乙在KTV被工作人員打死我在場,我也被打了。當日22時左右,我們七個人去酒吧喝酒。喝酒過程中因為上廁所和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后與一個穿淺色襯衫的理論,他說往死里揍,保安用膠皮棒子和電棍打我們。我腦袋、后背、腿部都有傷。我們六個人都被打了,只有于某某的朋友沒被打,我不知道張某乙怎么被打的。我的金項鏈被打掉了,我當時說把項鏈給他們,讓他們不要再打我了,他們沒停手。我沒看見我們有人拉扯舞女,我和于某某用激光棒晃人了,一個挺胖的保安讓我們穿上衣服,我們沒穿。
5.被害人于某某陳述,證實我們在KTV大廳被工作人員打了,張某乙被打死了。當晚我和蒲某某、張某乙、張某甲、吳某、蔣某某、還有我朋友李某某,飯后蒲某某說去酒吧玩,在999VIP卡包。后來我和蒲某某去廁所,與保安發生爭吵,經理過來說都拽出去,到大廳聽到有人說“誰再動,就往死里打”,他們上來打我們。我們六個被打,李某某沒被打。我腦袋有一處長不出頭發,肘部有些疼痛,腿被打紫了。我沒看見我們中有人拉扯酒吧領舞的演員,我和蒲某某、好像還有吳某,一邊跳舞一邊拿激光棒晃人了。我聽蒲某某說他金項鏈找不到了,后來只找到一小段,我的三星799手機也丟了。
(五)證人證言
1.證人武某某(被告人武某某之父)證言,證實2012年7月17日,警察到我住的地方找我說武某某參與打仗把人打死了,我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機關帶武某某投案自首,后我當著警察面給武某某打電話,知道他從大連坐7333次火車正往長春走,4點多到長春火車站。7月18日4點20分許,我帶警察在長春火車站接武某某,并把武某某交給公安機關。
2.證人鄭某甲(KTV舞蹈演員)證言,證實2012年4月30日晚,店里員工和客人打架了,因為客人騷擾領舞南南(韓某某),當晚南南進來告訴我她上廁所回來時被999號桌客人拽到卡包里,摸她胸部。
3.證人鄭某乙(KTV迎賓部長)證言,證實當晚23時40分許,酒吧里人說有人鬧事,KTV總經理馮某某到我這取走一根白色鐵質棒子去酒吧,幾個服務員和武某某在宣傳畫旁站著。后馮某某、于某某、郝某某、孫某某、欒某某等人和五六個光膀子的客人從酒吧出來,爭吵幾句后打起來。工作人員用棒子、拳腳或滅火器打的??匆妰蓚€客人被打倒,一個躺在大廳中央(死者),另一個在沙發附近。武某某拿的棒子是我給他的,武某某打死者了。開始時是馮某某安排人進行布置的,服務員是武某某調度過去的,外保和內保應該是馮某某或者負責保安的經理于某某或趙某調動的。
4.證人劉某甲(KTV客源經理)證言,證實我們的人把客人打了,其中一個客人被打死,另外幾個被打傷??腿擞衅邆€,我看見一個好像拿啤酒瓶子,其余的人沒拿。我沒參與打仗,我們KTV的管理人員、保安和服務生參與打仗了,能叫上名的有于某某、郝某某,在KTV大廳和門外打的,用的是橡膠棒和滅火器。之前在酒吧于某某和蒲某某拿綠色激光棒在屋里晃別的客人,晃的都是女孩,后來他倆又騷擾我們酒吧里一個舞蹈演員,又沖進演員更衣室里想繼續找女演員,我們工作人員勸他們時發生爭吵,最后打起來。
5.證人畢某某(牛仔酷KTV酒吧主管)證言,證實2012年4月30日晚,我們店的員工和客人打架了,因為客人騷擾鄭某丙和韓某某。酒吧服務員手里拿滅火器打客人的叫孫某某。
6.證人王某甲(KTV服務員)證言,證實當晚在KTV店內大廳參與打仗的有店內當班的經理、保安、服務員,原因是客人在酒吧鬧事,馮某某經理處理時與客人發生沖突,當時店內當班的人員為了幫助馮經理怕他吃虧就打起來了。武某某讓我們到保安室取的棒子。打仗過程中看見在一樓大廳東側88酒吧內有幾個光膀子男子正與馮某某發生肢體沖突,那幾個男子連推帶打,將馮某某從酒吧內推出來,還罵馮某某。然后大廳內有人說客人手上有啤酒瓶子,這些人正用手打馮某某前胸,不知是誰喊了聲打他們,然后一起沖上去,雙方打起來了。參與打仗的有馮某某、武某某、馬某、劉某某、趙某、龐某、于某某,再有就是保安,還有各樓層的服務員。馮某某在開會時講過,如果發生打仗情況,各部門的人不管干啥的,都要馬上到場,如果打起來,要上去幫忙。
7.證人王某乙(KTV服務員)證言,證實當晚在KTV和酒吧中間一樓大廳打的仗,參與人有店里的保安、服務員,馮經理、劉經理、馬經理和酒吧的客人,都光膀子,好幾個人。打仗時我在場。武經理告訴我到保安室取棒子,在保安室門口王龍拿兩個膠皮警棍出來,給我一個,我拿棒子到一樓大廳看到幾個光膀子客人和經理爭吵,我把棒子給馬經理,然后打起來了。我和另外兩個人抬躺在大廳中間的一個男子出去,這個人頭部有血,沒有任何反應。我沒動手打人,不少保安和服務員都動手了,但不知道叫什么名。我認識的馮經理、劉經理、武經理、馬經理都動手打了,但場面太亂、太快,看不清具體打哪了。
8.證人譚某(酒吧代理經理)證言,證實我參與打了三個人,沒有毆打死者?,F場提出毆打這些人是馮某某指示的。
9.證人張某(KTV內會所總經理)證言,證實指揮打仗的是馮某某,是因為客人騷擾酒吧領舞鄭某丙和韓某某。
10.證人馬某(酒吧DJ)證言,證實當晚是因為客人騷擾女演員,往舞臺上扔瓶子,和馮某某總經理發生爭執,最后打起來了。我在KTV大廳靠近電梯口踢了一個客人兩腳,然后去拉仗。當晚10點多,蒲某某和于某某領著幾個朋友來了,坐在999卡包里喝酒,他們來之前已經喝了,剛坐下來就把衣服都脫了。喝了半個多小時左右,他們開始把場子里其他客人都給嚇跑了,于某某拿一個綠色激光筆晃女演員和場子里的女孩,期間他們有人敬音響師酒,敬完酒把瓶子扔舞臺上了。大概11點半左右,女演員跳完最后一支舞下臺,我看見他們一幫人把兩個舞蹈演員拽過去了,其中一個女孩(鄭某丙)掙脫了,另外一個叫南南的被他們摸了,她邊喊邊掙脫,跑回演員休息室,這伙人都起來跟著女演員進了休息室,這時保安也進去了。沒看清是誰拽的女演員,沒看見是誰下令打客人的。
11.證人龐某(KTV營運經理)證言,證實因為客人在酒吧里鬧事,和馮某某經理發生爭執,最后打起來了。我參與打了三個人:第一個是在KTV電梯門口處,我用警棍打這個客人胳膊了;第二個是在大廳的西北角沙發旁,用警棍打了一下腿部;第三個是在KTV門外,我用警棍打一個趴在地上客人胳膊一下。馮某某讓我們打的,說把他們撂倒,然后我就上去打他們了。我看到大廳中間躺著一個人,我們的人都往門外走,我就出去了,誰打的這個客人記不清了。
12.證人李某(KTV服務員)證言,證實我參與打了兩個人:第一個是在KTV電梯門口處,我踢他背部三腳;第二個是在KTV門外臺階底下,我踢他身上四五下。是馮某某下令打客人的,大概意思就是干他們、打他們。
13.證人劉某乙(KTV服務員)證言,證實馮某某指揮打的,他是總經理。后來聽說是客人在酒吧里調戲跳舞演員,馮某某經理勸說他們不聽,就和我們的人吵起來了,馮經理下令把他們打了,保安和服務員還有部門經理都參與了。當時死了一個顧客,還有幾個被打傷。我到樓下后,鄭某乙給我一個塑料警棍,這些服務員都由武某某指揮,動手時我在大廳柱子旁邊打了一個客人兩下。當時聽見馮經理喊都給我撂倒,這些保安和服務生就沖上去了。當時很亂,沒注意打什么部位了。
14.證人王某丙(KTV服務員)證言,證實客人與馮經理發生爭執,最后打起來了。我參與打了三個人:第一個是在KTV電梯門口處,我踢他腰部兩三腳,又用皮帶抽他背部一下;第二個是在KTV門外臺階底下,我踢他臀部和背部四五腳;第三個是在KTV門外,我用膝蓋頂了他腿部一下,把他撂倒了。馮某某讓我們打的,他說上,然后我就上去打他們了。誰打中間這個客人記不清了。
15.證人王某?。ň瓢煞諉T,案發當日負責999卡包服務)證言,證實客人騷擾跳舞的女演員,和馮經理還有保安發生爭執,最后打起來。我拿酒瓶子打了一個客人。當晚10點多,蒲某某領著幾個朋友來了,坐在999卡包里喝酒,他們來之前已經喝了不少酒,來后把衣服都脫了,蒲某某拿一個綠色激光筆開始晃,女演員跳完舞下臺,我看見他們一幫人中最瘦最小的客人把一個女演員拽到卡包里,他們一伙人上去摸她胸部,演員掙脫跑回演員休息室,這伙人跟著女演員進了休息室,這時保安也進去了,我也跟過去了。我聽見馮某某說把他們全都撂倒,然后就開始打了。誰打大廳中間客人記不清了。
16.證人鄭某丙(案發當日客人)證言,證實當晚我在現場,聽說是顧客調戲酒吧舞女,經理制止他們,雙方發生爭執,后來保安和服務生把客人打了,是馮某某讓打的,現場由馮某某負責指揮。
(六)視聽資料
現場監控錄像,證實案件起因及各被告人對被害人張某乙等人實施毆打的過程。
(七)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馮某某供述:我是KTV總經理,主要負責KTV部的營運和管理。2012年4月30日晚23點45分許,在KTV大廳我們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參與的有武某某、孫某某、欒某某、周某某、幾個保安及一名酒吧服務員。當天晚上大約10點左右,我聽人喊酒吧里有伙客人要打仗,到酒吧發現那伙有幾個人堵在演員更衣室門口,其中兩個客人手里還拿著砸碎的啤酒瓶。我與其中一個客人理論發生了爭執,之后我倆相互推搡,我喊了一句“都給我按住,報警”,保安和服務員上去用警棍和滅火器打客人。我沒有毆打客人。當天現場我是總的負責人,沒有我的命令其他人不能動手。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我是KTV內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23時45分許,在KTV大廳我們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同案有馮某某、孫某某、欒某某、紀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吳某某、還有一個酒吧服務員,對方共六個人??腿撕榷嗔?,都光著上身,其中一個拿激光棒在酒吧里亂晃,對客人進行騷擾,先動手打我們,我們就動手了。我打了一個客人,是在大廳中間躺著的那個男的(張某乙)。我拿警棍共打了四五下,打在他前胸、后背、手臂及肩膀處,還用腳踢了他腹部一下。穿迷彩服的一個保安,帶頭盔的,好像是紀某某,直接打在死者頭部。
3.被告人武某某供述:我是KTV營運部經理,主要負責KTV的營運和管理服務員,晚上查勤。2012年4月30日晚23點45分許,在KTV大廳我們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同案有馮某某、于某某、郝某某、周某某、還有幾個保安,對方共六個人,都是男的。客人先在酒吧鬧事,馮某某把客人帶到大廳,然后命令我們動手打他們。我和同案用的是橡膠警棍。我打了兩個客人,一個在KTV大廳樓梯口附近,打他右肩膀一下,第二個在KTV大廳中間位置,打他左肩一下、右肩三下。當天現場馮某某是總負責人。牛仔們基本都打了,經理也都上了。同年7月18日我向公安機關投案。
4.被告人于某某供述:我是KTV保安隊長。2012年4月30日晚,在KTV大廳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同案有馮某某、孫某某、郝某某、欒某某、傅某某、周某某、紀某某、還有幾個叫什么我不知道。毆打這些人是因為不讓客人進演員更衣室而發生爭執,后又與馮某某發生爭執,我們就動手了。我只在KTV大廳中央打了一個客人,用警棍打腿部三四下。武某某、郝某某、欒某某、保安和服務員都打了,打倒后還接著打。打死者頭部的有武某某和郝某某,他倆站在死者的頭部位置。我看那人被打的太重了,就停下來,喊“別打了”,后來又上來一伙人,又是一頓打?,F場由馮某某指揮。
5.被告人紀某某供述:我是長春大街牛仔酷KTV車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23點45分許,我們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同案有馮某某、欒某某、孫某某、郝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吳某某、還有一個我不認識。毆打這些人是因為這幫人罵馮某某,馮說把他們按倒,我看見大家都動手,我也上去打了。我在大廳打了那個客人五六下,打在腰、后背、頭部也有。我又到大廳西北角沙發旁邊用警棍打另外一個人四五下,打哪兒記不清了,那個人用手抱頭側躺著。是總經理馮某某指示動手打人的,他說把他們都給我按倒,意思就是打倒他們。
6.被告人吳某某供述:我是KTV車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晚11時40分許,在KTV大廳我們把一個客人打死了,同案有孫某某、欒某某、馮某某、傅某某、周某某、郝某某、紀某某,我知道的就這些人,用的兇器有警棍、滅火器,我當天使用的是警棍。我不知道因為什么,馮某某讓我們打,我就打了。我打了三個人:第一個在大廳里面,剛從酒吧出來的地方,打他左肩一下;第二個在轉門里,打后背兩下;最后一個是死者,在大廳中央,我看見于某某、郝某某、孫某某、武某某都在大廳中間打那個人,于某某雙手拿警棍往那個客人腦袋上打,我上去朝他上身打了三下,看見他不動彈了,我就停了。我打的這幾個人都光膀子。當天現場馮某某是負責人,是馮某某下令動手打的,他說把他們全部給我放倒,意思就是打倒。
7.被告人傅某某供述:我是KTV車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晚,在KTV大廳我們把客人打了,同案有馮某某、吳某某、郝某某、孫某某、欒某某、紀某某、周某某。馮某某讓我們上去使勁打他們,于某某和趙某打大廳中間的人,讓我也上去打,我用警棍打這個人腿三下,又沖到大廳西北角沙發旁打另一個人,當時有四五個人在打這個人,我上去用警棍打了他幾下,打完后我到門外去了,看見門口臺階下有一個人躺著,我又用警棍打了他幾下,上去踹了幾腳?,F場由馮某某、趙某、于某某指揮。被打倒的客人是由KTV牛仔和保安拖出去的,我沒有拖人。
8.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我是KTV車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晚,在牛仔酷KTV大廳我們把客人打了,同案有馮某某、吳某某、郝某某、孫某某、欒某某、紀某某、傅某某,還有一個不知道叫什么名,我用的是警棍。當晚11點左右,保安經理趙某和隊長于某某在休息室說客人喝多了,一會準備打仗。我在那等到11點半上崗,上崗后看見傅某某手里拿警棍,我問他為什么拿警棍,他說是領導讓拿的警棍,我就到休息室取了一根警棍,取警棍時碰到于某某,他說一會兒打起來干就完了。我打了兩個客人:一個在大廳中央轉門前,打在上身四下;另一個在大廳西北角沙發邊,我踹他腹部三腳。
9.被告人孫某某供述:我是KTV內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晚,在KTV大廳我們把客人打了,同案有馮某某、吳某某、郝某某、欒某某、紀某某、傅某某,周某某,還有一個叫什么我不知道。打這些人是因為不讓客人進演員休息室而發生爭執,又與馮某某發生爭執,馮下令打他們,我們就動手了。我打了三個客人:先用警棍打了在大廳西北角沙發邊的客人腿和后背五六下;打大廳中間那個人腿兩下,踢肩膀一腳;在酒吧里用警棍打第三個客人腿一下,幾巴掌?,F場由馮某某和趙某指揮,我聽趙某和于某某隊長指揮。
10.被告人欒某某供述:我是KTV內場保安。2012年4月30日晚,在KTV大廳我們把客人打了,一個客人被打死。同案有馮某某、吳某某、郝某某、孫某某、周某某、紀某某、傅某某、孫某某。好像是因為不讓客人進演員休息室發生爭執打仗的。當時在大廳客人和馮總推搡,馮總說把他們都給我按倒,然后就打起來了。我打了三個客人:一個在大廳東側,用警棍打胳膊和后背三四下;第二個在大廳中央,打兩下踢一腳;第三個在大廳西北角沙發邊,踢后背和腿兩腳。三個人都光膀子。當天晚上馮某某官最大,他不說動手我們不敢上,現場由馮某某指揮,我聽趙某和于某某隊長的。
11.被告人孫某某供述:我是酒吧服務員。2012年4月30日晚,在KTV大廳我們把客人打了,同案有馮某某、欒某某、傅某某、郝某某,還有幾個我不認識。我用的是紅色滅火器。打客人是因為我看見屋里打起來了,經理招呼過去打他們,我就沖上去打了。我在大廳中央轉門前打了一個客人,這個人光膀子,短頭,用滅火器打在腿上,當時他已經躺在地上,保安正在用警棍打他。
12.被告人張某某(KTV客人)供述:2012年4月30日晚,我從KTV正門往屋里走,在門口看見有人打仗,有幾個帶鋼盔的上來用棍子打我,往我頭上打,劉經理說打錯了,他們才不打了。我看見大廳中間有個人躺著,我當時很生氣,上去朝這個人臉部踢了一腳,我又看見在浴缸邊上還躺著一個人,用手護著頭,我上去又踢他胳膊一下。我踢的這兩個人都躺地上,有呼吸,并且身上有血,有一個在抽動,另一個身子不動了,我踢的是不動的那個人頭部。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因本案支付律師代理費3萬元;張某甲因受傷支付醫療費1028.6元,支付傷害鑒定費500元;吳某受傷支付醫療費1409.57元;蔣某某受傷支付醫療費2081.7元;蒲某某因受傷支付醫療費2916.8元;于某某因受傷支付醫療費1595.5元,支付傷害鑒定費5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戶籍及身份材料,醫療門診手冊,醫院收費、傷害鑒定收費及律師收費票據。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某等十二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系共同犯罪,應依法懲處。馮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雖未具體實施毆打行為,但其組織、指揮其他被告人毆打張某乙,系組織、指揮者,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郝某某積極參與犯罪,用警棍擊打張某乙頭部數下,打擊力度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武某某組織服務員準備打仗,用警棍擊打張某乙頭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于某某組織保安準備打仗,用警棍擊打張某乙頭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紀某某積極參與犯罪,用警棍擊打張某乙頭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依法懲處。鑒于其犯罪時未成年,應從輕處罰;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受他人指使,用警棍毆打張某乙身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均應減輕處罰;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張某某在案發現場被誤打后,臨時起意,參與到犯罪中來,用腳踢打已被打倒在地的張某乙頭部,在本案中作用相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應減輕處罰;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孫某某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亦可酌定從輕處罰。因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張某某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十二名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孫某某、欒某某、孫某某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十一名被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營作為牛仔酷KTV及88酒吧的經營者,負有雇主責任,應與馮某某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理訴求予以支持。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地位、作用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馮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紀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欒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分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600元,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800元,張某某賠償張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200元,十二名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52.86元,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張某甲經濟損失人民幣137.57元;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91元,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71.86元;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蔣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8.17元,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蔣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32.35元;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蒲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41.68元,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蒲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7.51元;馮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09.55元,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分別賠償于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88.6元,十一名被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徐某與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孫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甲、吳某、蔣某某、蒲某某、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張某某、張某甲上訴稱,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馮某某死刑,改判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死緩,改判其他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審庭審后,張某甲又提出原審未對現場監控錄像當庭播放,未將其母徐艷華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屬程序違法。
訴訟代理人曹景學提出:1.本案的性質應認定故意殺人罪;2.案件起因系被害方去廁所走錯路而引發,原判認定被害方在起因上有責任錯誤;3.原判量刑畸輕,對首犯和主犯應判處死刑;4.武某某、于某某在庭審時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避重就輕,自首不成立;5.本案遺漏犯罪,應依法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6.原審程序違法,原審判決對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只字未提,剝奪了被害方的訴訟權利;7.趙某、郝某某在實施殺人過程中,同時實施了搶劫行為,應依法追究。
馮某某上訴稱,原判認定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即使上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明顯過錯,上訴人有自首情節,愿意積極賠償,原判量刑過重。
其辯護人辯稱,馮某某主觀上不具有傷害故意,原判認定馮某某有組織、指揮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馮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錯誤;即使馮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因被害方在公共場所有違法行為,對引發本案有嚴重過錯,馮某某有自首情節,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原判量刑畸重。
郝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不是組織、指揮者,沒有擊打被害人頭部,認罪悔罪,愿意賠償,請求改判有期徒刑。
武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原判認定上訴人用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有自首情節,真誠悔過,愿意賠償,原判量刑重。
于某某上訴稱,上訴人不是組織者,也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責任人,請求從輕判處。
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原判認定上訴人系主犯錯誤;上訴人有自首情節,愿意賠償,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請求對上訴人減輕處罰。
紀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未起到主要作用,不應認定主犯;上訴人屬自首,被害方有重大過錯,愿意賠償,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吳某某上訴及辯護人辯稱,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過錯,愿意賠償,認罪悔罪,原判量刑重。
傅某某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上訴人系從犯,上訴人的行為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愿意賠償,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案發起因上負有責任,原判量刑重。
欒某某上訴及辯護人辯稱,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負次要責任,愿意賠償,被害方激化矛盾,在案件起因上有責任,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還提出,上訴人有自首情節。
周某某上訴稱,上訴人在案發后沒有離開現場,并積極協助警察送客人去派出所,構成自首,被害人的死亡與上訴人沒有關系,被害方無理取鬧,愿意賠償,請求從輕處罰。
孫某某上訴稱,上訴人系從犯,愿意賠償,原判量刑重。
檢察機關出庭意見:1.上訴人郝某某、武某某、紀某某持械擊打被害人頭部,其行為已超過故意傷害限度,認定間接故意殺人更為妥當,建議依法改判定性;2.武某某、于某某雖有主動投案情節,但二人在偵查階段及一審庭審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原判認定自首不當,建議予以糾正;3.原判認定上訴人馮某某、于某某、吳某某、周某某、傅某某、孫某某、欒某某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七人的上訴理由,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及因其犯罪行為給上訴人張某某、張某甲等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清楚,有物證橡膠警棍,書證到案經過、應聘登記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戶籍及身份材料、醫療門診手冊、醫院收費、傷害鑒定收費及律師收費票據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同案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訴人馮某某等十人亦供認。以上證據已經原審庭審控辯雙方舉證、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確實、充分,足資認定。
二審庭審時,檢察員出示如下新證據:
(一)書證
1.長春市南關分局新春派出所民警張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2012年4月30日23時許,張某某接長春大街牛仔酷KTV馮經理電話稱在牛仔酷88音樂酒吧內有人鬧事。張某某與值班民警李某開警車來到牛仔酷,在經理的指引下到酒吧內巡視一圈,發現經理所說的一伙客人正在喝酒,好像喝多了,但沒有違法行為,其離開,并對馮經理說如果鬧事馬上打電話。約23時50分許,馮經理又打電話讓趕緊過來,張某某和同事到現場后看見一男子(死者)趴在KTV門口,張打電話給120,120到現場檢查后稱人已死亡。
2.長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健康檢查筆錄:證明2012年5月1日欒某某入所時左手臂有1厘米左右外傷和幾條劃傷,自述昨天打仗時被啤酒瓶扎傷。孫某某入所時體表未見外傷。
(二)鑒定意見
廣東杰思特聲像資料司法鑒定所圖像鑒定書,證明送檢監控錄像中拉拽女孩的男子是蒲某某。
(三)證人證言
1.證人畢某某(時任酒吧主管,現任KTV營銷經理)證言,證實被害方是牛仔酷KTV的老客,當晚所在的卡包面對著廁所,不可能不知道廁所的位置,當晚這伙人中有人騷擾女演員。
2.證人王某(KTV服務員,現任KTV經理)證言,證實牛仔酷KTV在案發后裝修過兩次,很多位置都變了,但廁所的位置沒有變。
3.證人鄭某乙(現任KTV人事部經理)證言,證實當晚馮某某讓其打電話報警,好像是兩次,但肯定沒打過120。
4.證人劉某甲(時任酒吧客源經理)證言,證實因被害方當晚騷擾女演員,追隨女演員進入休息室而發生爭執及打斗。被害方案發前半個月內來過兩三次,應該知道廁所的位置。
5.證人趙某(時任KTV保安經理)證言,證實是因被害方拉扯、騷擾女演員,并追隨女演員到休息室發生爭執及打斗。并證實打仗過程中其追一個戴金項鏈的男子(蒲某某)時,將撿到的斷項鏈交出去了,其未占有該項鏈。
6.證人徐某(長春大街牛仔酷KTV法人)證言,證實打仗時其在場,其沒有參與指揮和分工。
7.證人馬某(酒吧DJ)證言,證實案發當晚被害方蒲某某戴金項鏈,蒲某某被按倒在地,他雙手把著鏈子,一直喊“鏈子鏈子”。我當時喊這伙一起來的一個叫三哥的人“鏈子,快收起來”。然后三哥過去接過蒲某某的鏈子。我當時還沖蒲某某說“鏈子讓三哥拿走了”。這個叫三哥的人我不知道他名字,第一次看他來,他是唯一一個沒動手,也沒受傷的人。三哥當時左手拿好多電話,用右手(把項鏈)揣起來,我忘了揣兜里還是包里,當時客源經理劉某甲還囑咐他揣好,他說沒事。沒過幾分鐘警察就來了,期間我沒看見他接觸過任何人。當時譚賀和劉某甲說客人的衣服別落在酒吧里,我和馬某某、劉某甲一起把包、衣服等物品送到派出所。事后我沒聽說誰丟東西了。
訴訟代理人出示如下新證據:
1.被害人蒲某某陳述,證實我當時被打趴下了,我拿一段項鏈舉起來,我跟他們說你們別打我了,別打我腦袋,我把項鏈給你們,結果他們還是繼續打我,項鏈被誰拿去了我也不知道。(觀看現場監控錄像)23點46分58秒,就是這個人(郝某某)把項鏈拿去了。事后于某某的朋友給了我一段項鏈,是5月1日早晨從分局出來給我的,大約15厘米長,其余部分不知道哪去了。(觀看錄像)45分27秒至46分27秒,這個人(趙某)追我,把項鏈搶去一大段。
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當晚近10點,我和于某某等七個人一起到88酒吧,是我第一次來這。當時我和張某甲穿著衣服,其余的人都光膀子。期間我沒看見我們的人有拽舞女的,后來發生沖突是因為上廁所,當時于某某上廁所,問我去不去,我說不去。雙方發生沖突剛開始在我右后邊的走廊里,我到走廊時雙方正在吵呢,聽他們在爭論上廁所,這時張某甲問蒲某某啥事,蒲某某說這不是上廁所嗎,然后蒲某某指著保安說你嚇唬誰呢,剛到大廳雙方爭執時,穿白上衣、挺胖、平頭的這個人喊“打,往死里打”,這樣才開始打的。打仗過程中別人(經觀看現場監控確認是郝某某)將項鏈扔到地上,邊扔邊說把你們的東西拿走。
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但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關聯并有相關證據證明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且沒有證據證明的部分不予采信。
結合案件事實及證據,本院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及檢察員的出庭意見綜合評析如下:
(一)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首先,本案屬事出有因,作為牛仔酷的打工者,無論是經理、保安、還是服務人員,各被告人個人與被害人并無恩怨或仇恨,故不具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而具有共同傷害(打倒或制服)的概括故意。其次,從被告人使用的工具看,除孫某某用滅火器打被害人腿部、顧客張某某踢被害人頭部一腳外,其余九人均使用橡膠警棍,其質地有別于較硬的木質或鐵質棍棒。再次,從致死責任上看,被害人張某乙系因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現有證據證明郝某某、武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用橡膠警棍擊打過被害人頭部,孫某某、張某某用腳踢過被害人頭部,故無法區分具體的致死責任人;如果僅僅根據打擊頭部次數而區別對待,適用不同的罪名,則必然有失公允,亦不能令人信服。最后,從審判實踐看,對此類案件,除行為人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而按照故意殺人定罪外,一般均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處罰。綜上,本案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更符合案件事實,也更為準確,原判認定故意傷害罪適用法律正確。故對于代理人提出“本案的性質應認定故意殺人罪”及檢察機關提出“上訴人郝某某、武某某、紀某某持械擊打被害人頭部,其行為已超過故意傷害限度,認定間接故意殺人更為妥當,建議依法改判定性”的意見,不予支持。
(二)關于能否加重上訴人刑罰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及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無權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不能加重上訴案件被告人的刑罰,事實清楚的案件也不能以發回重審的形式變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故上訴人張某某、張某甲提出“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馮某某死刑,改判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死緩,改判其他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上訴理由及其代理人提出“原判量刑畸輕,對首犯和主犯應判處死刑”的意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三)關于被害方是否有過錯的問題。根據現場多名證人證言、上訴人及被告人供述、現場監控錄像等證據,能夠證明被害方在牛仔酷娛樂過程中有赤膊、用激光棒晃他人、騷擾女演員、尾隨女演員進入演員休息室過道且不聽勸阻、與馮某某理論過程中首先推搡馮某某等行為,且被害方這種酒后失當行為直接導致雙方矛盾激化并引發打斗,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代理人提出“案件起因系被害方去廁所走錯路而引發,原判認定被害方在起因上有責任錯誤”的意見與案件事實不符,不予支持。鑒于原判在對各上訴人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上述情節,故相關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以被害方有嚴重過錯為由,請求二審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亦不予支持。
(四)關于上訴人馮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問題。馮某某是牛仔酷KTV的總經理,負責KTV的日常營運和管理。作為案發當晚處置與被害方爭執的最主要責任人,在知道被害方鬧事后即下令保安及服務員做好打仗準備,并手拿鐵管放在門口準備打仗,具有持械傷人的主觀故意;在沖突發生后,無論當時其是否說過“往死里打或全部給我放倒”的語言,因職責所在,其行為舉止對手下同案被告人具有當然的示范指揮作用,對本案的發生及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對馮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馮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五)關于上訴人是否構成自首的問題。公安機關出具的投案情況說明證實,武某某、于某某均系主動投案,在偵查階段及一、二審庭審時,二人均供認持橡膠警棍對被害人張某乙實施過毆打這一主要事實,符合自首的條件,原判認定自首并無不當,故對代理人及檢察機關提出“武某某、于某某雖有主動投案情節,但二人在偵查階段及一審庭審時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原判認定自首不當”的意見,不予支持。另,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報告證實,案發后公安人員將涉嫌斗毆的三十余名KTV工作人員帶到公安機關,經反復觀看錄像后確定馮某某、郝某某、紀某某、傅某某、吳某某、孫某某、欒某某、周某某等八人有毆打被害人的行為,后進行訊問,八人才交代了犯罪事實??梢姡显V人馮某某、紀某某、欒某某、周某某被帶至公安機關后并未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而是公安機關掌握相關證據后訊問時才交代的犯罪事實,即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自愿性,不符合自首的條件。故對上述四人或其辯護人提出構成自首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支持。
(六)關于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致死責任問題。法醫尸檢鑒定意見證實,被害人張某乙系因頭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根據各上訴人、被告人的供述及現場監控錄像,郝某某、武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用橡膠警棍擊打過被害人頭部,孫某某、張某某用腳踢過被害人頭部,故無法區分具體的致死責任人,各被告人均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郝某某積極參與,持警棍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打擊力度大,系主犯;武某某組織服務員準備打仗,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數下,系主犯;于某某組織保安準備打仗,持警棍多次擊打被害人身體,系主犯;紀某某積極參與犯罪,持警棍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系主犯;傅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及腿部數下,打擊力度相對較小,系從犯;周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及上身數下,力度較小,系從犯。故對郝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擊打被害人頭部”、武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武某某用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某某提出“不是組織者,也不是致死被害人的主要責任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于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較小,處于從屬地位,系從犯,原判認定于某某系主犯錯誤”、紀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未起到主要作用,不應認定主犯”、傅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傅某某的行為不是致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周某某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與其沒有關系”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
(七)關于是否遺漏犯罪的問題。對于上訴人張某某、張某甲及其代理人提出應追究保安經理趙某及牛仔酷法人徐某的刑事責任,郝某某、趙某在對被害人蒲某某毆打過程中搶蒲某某項鏈,亦應對二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理由,經查,關于趙某、徐某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檢察機關曾向公安機關發函,建議公安機關對此進行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未提起公訴,法院不能對相關人員追責或追加犯罪,如果有證據證明相關人員構成犯罪,檢察機關可以另案追訴。故對上訴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
(八)關于原審是否程序違法的問題。對于代理人提出“原審判決對代理人的代理意見只字未提,剝奪了被害方訴訟權利,屬程序違法”的意見,經查,公訴案件被害人對被告人的刑事追責權系由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從嚴格意義上講,檢察機關與被害人具有相同的目的和立場,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被害人的意見,且原審判決對被害方提出的合理訴求已依法予以保護,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故對代理人的意見不予支持。對于上訴人張某甲在庭審后提出“原審未對現場監控錄像當庭播放,未將其母徐艷華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屬程序違法”的理由,經查,原審期間各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已在庭審前閱卷,原審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出示現場監控錄像時,法庭經征詢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均表示已知悉視聽資料的內容,不需播放,并在發表質證意見時,表示無異議。因現場監控錄像取證程序合法,真實客觀地記錄了案發過程,原審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規定,且二審庭審已對監控錄像當庭播放;另,張某某、徐艷華作為被害人張某乙的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符合法律規定,但原審庭審后張某某又提交了有其本人簽字的撤回民事告訴申請書,僅要求被告人賠償其律師代理費3萬元,屬于對原訴訟請求的變更,故原判將張某某列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對其變更后的訴請予以足額保護,并不違反法定程序。對上訴人提出的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馮某某、郝某某、武某某、于某某、紀某某、吳某某、傅某某、周某某、欒某某、孫某某、被告人孫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系共同犯罪,均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馮某某作為牛仔酷KTV總經理及負責人,在現場組織、指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郝某某積極參與,持警棍率先將被害人打倒,并用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及上身,擊打次數多、力度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武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數下,且組織服務員到保安室取警棍準備打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于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身體,次數多,且組織保安準備打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武某某、于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紀某某積極參與犯罪,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次數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紀某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可依法從輕處罰。吳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數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傅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及腿部數下,打擊力度相對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周某某在于某某的組織下準備作案工具警棍,手持警棍擊打被害人頭部及上身數下,力度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孫某某持警棍擊打被害人上身并腳踢被害人上臂及頭部,力度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欒某某持警棍擊打并腳踢被害人上身數下,打擊力度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孫某某持滅火器擊打被害人腿部兩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孫某某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張某某作為牛仔酷KTV的顧客,被保安誤打后,為泄私憤而腳踢已經倒地的被害人頭部一下,屬事中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張某某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紤]本案的具體犯罪事實,被害方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責任及主從犯、自首、未成年、累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原判在對各上訴人、被告人量刑時已予以充分考慮,且均在法定刑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鑒于二審期間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賠償,不予諒解,故對相關上訴人及辯護人提出“愿意賠償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考慮。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附帶民事判決部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根據各上訴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蘇明偉
代理審判員 吳科春
代理審判員 羅高鵬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白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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