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某與莎某某、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2299)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東民初字第7626號
原告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個體。
委托代理人陳全笑,內蒙古華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莎某某,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個體。
被告王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某某學校老師。
委托代理人莎某某,男,蒙古族,19**年**月**日出生,個體。
原告史某某訴被告薩如拉、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海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莎某某從事道路硬化和市政園林綠化工程。2011年,被告莎某某向原告購買工字磚,口頭約定貨到付款。原告給被告莎某某供貨總計80000元,被告莎某某支付部分貨款。2013年2月8日,被告莎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承認拖欠原告貨款43000元。2013年春節前,被告莎某某用白酒抵頂貨款8800元,其余貨款342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莎某某總是借口政府欠其工程款未付為由予以拒絕。二被告是夫妻關系,被告王某某應與被告莎某某共同承擔債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一、判令被告莎某某支付原告貨款34200元,賠償損失5258.25元(自2013年2月8日起算暫計至2014年10月8日)并繼續向原告賠償損失直到還清欠款之日;二、被告莎某某承擔案件受理費和本案的其他訴訟費用;三、判令被告王某某對被告莎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原告變更第三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被告莎某某與王某某共同承擔欠款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被告不需要延長舉證期限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1、欠條一張,證明被告莎某某拖欠原告史某某貨款43000元;
2、結婚登記查詢處理表一張,證明二被告于2003年12月15日結婚至今,被告王某某對其丈夫莎某某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二被告答辯,同意支付所欠貨款34200元,不同意賠償損失。不同意共同承擔責任。理由如下:一、欠條中未約定付不了貨款要賠償損失;二、道路硬化工程沒有給家庭帶來經濟效益,王某某不承擔責任。
二被告針對其答辯,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庭審質證中,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認可,證明問題不認可,現下欠34200元,不是43000元。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2的真實性認可,證明問題中結婚時間認可,不認可共同承擔責任。
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1,二被告對真實性認可,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此證據能證明被告莎某某欠原告貨款34200元,對此證明問題予以認定。證據2,二被告對真實性予以認可,該證據符合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0年原告為被告莎某某的道路硬化工程供工字磚。被告莎某某給付部分貨款后于2013年2月8日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原告工字磚43000元。后被告莎某某于2013年年底給原告抵頂8800元的酒,下欠原告貨款34200元。
另查明,被告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是夫妻關系,從2003年12月15日結婚至今。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莎某某的道路硬化工程提供工字磚,被告莎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證明欠原告貨款43000元,被告莎某某應當償還所欠原告貨款。關于所欠貨款的數額,原、被告均認可欠34200元,故對原告請求被告莎某某給付貨款34200元予以支持。被告莎某某稱原告提供的磚質量有問題,其未舉證證明,且被告在庭審中認可原告送貨時其收了貨物且未提出異議,也將磚鋪到路上,路也已經投入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的規定,被告莎某某至今未檢驗未告知原告質量不合格,視為標的物的質量符合約定,故對其辯稱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的規定,原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欠條中未約定還款日期,故違約金從原告向法院起訴之日開始計算,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持。違約金按以下計算方式予以支持(34200元本金×時間2014年10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原告請求二被告共同承擔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的規定,以上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欠款34200元;
二、被告莎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欠款違約金(34200元本金×時間(2014年10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3元,由被告莎某某、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海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查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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