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劉某某與賈某某、李某某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1635)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6727號
原告郭某某,男,個體戶。
原告劉某某,女。與郭某某系夫妻關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鵬程,內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賈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與賈某某系夫妻關系。
被告邴某某,男,河套農商行隆勝支行員工。
被告郭某甲,女,年齡不詳。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曾憲慰,北京市弘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郭某某、劉某某與被告賈某某、李某某、邴某某、郭某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鵬程,被告李某某、賈某某、邴某某、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曾憲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劉某某因被告李某某、賈某某未在約定期限內給付剩余房款250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賈某某給付二原告2500000元,并從2014年8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0.8‰還款。被告邴某某、郭某甲作為擔保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2014年6月27日,原告郭某某、劉某某(甲方)與被告李某某、賈某某(乙方)及被告邴某某、被告郭某甲(擔保人丙方)簽訂了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書,合同約定:甲方以5000000元的價格將位于臨河區北環某某路東側三層樓綜合住房一棟賣給乙方。付款方式為:1、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2500000元整,余款2500000元整由乙方自行辦理銀行貸款。2、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乙方應在1個月內將銀行貸款辦理完畢,并將余款一次性給付甲方,若逾期乙方應按貸款利息月利率10.8‰支付給甲方利息。3、如變戶后12個月內乙方還未將余款付清,乙方應將房屋所有權變更還給甲方,前后2次變更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并按照房屋總額的月利率10.8‰付給甲方利息至變更到甲方名下為止。……第十一條擔保人為乙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等內容。甲方郭某某、劉某某與乙方李某某、賈某某簽字及丙方邴某某、郭某甲作為擔保人簽字。被告李某某、賈某某于簽訂合同當天首付原告2500000元,并給原告出具了2500000元欠條一張,2014年7月2日,原、被告辦理了房屋的過戶手續。合同約定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被告李某某、賈某某應在1個月內將銀行貸款辦理完畢,并將余款一次性給付原告,若逾期被告李某某、賈某某應按貸款利息月利率10.8‰支付給原告利息。該條已明確約定被告給付房款的期限和利息,因此被告辯稱未到還款期限的理由不成立。被告李某某、賈某某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被告邴某某、郭某甲作為被告李某某、賈某某的擔保人在協議上簽字并約定擔保期限為三年,被告邴某某、郭某甲應承擔連帶責任。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賈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郭某某、劉某某剩余房款2500000元,并承擔利息利率按10.8‰從2014年8月3日起至判決確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被告邴某某、郭某甲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48元,原告已預交27448元,由被告李某某、賈某某負擔13724元,退還原告137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蘇耀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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