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楊某訴被告包頭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1閱讀量:(1499)
包頭市石拐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石商初字第104號
原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現住包頭市。
委托代理人賈紅巖,內蒙古天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包頭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石拐區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包頭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楊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41元減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楊某負擔。
審判員 苗浩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毛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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