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4閱讀量:(1730)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賽民初字第00330號
原告王某,男,漢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委托代理人張又才、蒙永志,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師。
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某區養魚池巷西2號。
組織機構代碼:69024892-6。
法定代表人張某,董事長。
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王曉霞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蒙永志、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包玉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 告王某訴稱,2013年3月25日,為了買房結婚,原告與某公司簽訂《愛巢8090項目內部認購協議(LOFT)》。之后,原告分兩次支付了購房款 135400元?!墩J購協議》約定被告應于2014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原告曾要求解除《認購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但遭到 被告拒絕。后原告得知被告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在簽訂《認購協議》時被告并未將該情況予以說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于 2013年3月25日訂立的《愛巢8090項目內部認購協議(LOFT)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135400元及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 原告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135400元;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租房損失11000元,并按每月1375元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被告某公司辯稱,對確認無效和返還購房款沒有異議。但利息、租金損失及一倍的賠償請求不同意。
針對上述事實部分,原告王某在庭審中提交了內部認購協議、收據、視頻光盤、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據,以證明其訴訟主張。被告某公司對房屋租賃合同的真實性持有異議,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認可。
被告某公司未提交證據材料。
經 審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愛巢8090項目內部認購協議(LOFT)》,約定由原告購買《愛巢8090》項目2號 樓17A03戶。合同約定房屋面積52平方米,總價335400元。當日,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0000元,2013年3月31日,原告又付了購房款 115400元。《認購協議》另約定了房屋交付時間以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按協議約定,被告應于2014年7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被告至今未交付房 屋。后原告得知被告并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原告認為被告應明確告而未告知,屬于故意隱瞞。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3 月25日簽訂的《愛巢8090項目內部認購協議(LOFT)》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已付購房款135400元及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原告已付購房 款一倍的賠償金135400元;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租房損失11000元(16500÷12個月×8個月,從2014年7月31日到2015年3月31 日),并按每月1375元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另查明,依據王某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7日,年租金16500元,月租金1375元。目前已實際支付的租金數額為8250元。
再查明,某公司就《愛巢8090項目》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五證,目前仍在辦理過程中。
本 院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的《內部認購協議》,形式上雖為認購,但雙方詳細約定了房屋坐落、面積、價款、違約責任、付款方式和交付時間,已具 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因被告某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系無效合同。因此,被告收取的購房款應當返 還原告,并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本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作為計算標準,支持原告的利息請求。對于租金損失,確因被告無法交付 房屋而造成,本院予以采信,但應當以實際產生的損失為限。關于一倍的賠償責任,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被告某公司存在“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明”的情形,因此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 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王某與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簽訂的《愛巢8090項目內部認購協議(住宅)》無效。
二、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返還購房款135400元并支付其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某賠償房屋租金損失8250元。
四、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7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588元,由原告自承擔13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白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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