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等4人非國家人員受賄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8358)
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延中刑初字第00032號
公訴機關陜西省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小學文化,中共黨員,1956年2月3日出生。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因病于2014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利,陜西權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男,漢族,文盲,1958年4月3日出生。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世和、梁云鵬,陜西益能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郝某,男,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1960年4月20日出生。2012年12月1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富縣看守所。
辯護人馬小剛,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漢族,大專文化,1964年1月24日出生。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被延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因病于2013年5月31日被延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3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益民、王棟,陜西嘉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延檢刑訴字(2013)第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行賄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犯受賄罪,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繼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益民、王棟,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康利,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趙世和、梁云鵬,被告人郝某及其辯護人馬小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行賄罪、受賄罪
2007年初,寶塔區棗園鎮黨委、政府召開經濟工作會議,宣布了市、區政府對該鎮下砭溝、陽崖、鄧家溝三個行政村(以下簡稱三村)42畝三產建設預留地統一開發,統一設計、統一申報、統一申請選址的要求。
劉某某得知三村“三產”項目開發的消息后,找到下砭溝村支書楊某(認識較早),提出想開發三村“三產”項目的意向。楊某向劉某某交待:三村“三產”項目要統一開發,必須與三村全部達成協議,才能進行開發。劉某某要楊某幫忙介紹三村支部書記與村主任,楊某答應了劉某某的要求。
2007年4、5月份,楊某介紹劉某某認識了下砭溝村村主任楊某,陽崖村支部書記郝某、村主任常建有,鄧家溝村支部書記康鈞、村主任李保華,提出合作開發三村“三產”建設項目意向,并在天子酒店、銀海酒店等地宴請這三個村的村干部。在多次協商合作開發和利益分配事宜的過程中,劉某某分別向楊某、郝某等人許諾只要幫忙把項目弄成,不會虧待他們。經多次協商,劉某某與楊某、楊某達成了給下砭溝村返還9600平方米商業面積,與郝某、常建有達成了給陽崖村返還5670平方米商業面積的初步協議。因鄧家溝村民不要商業面積,只要求返還住宅面積,劉某某與鄧家溝村的合作協議暫未達成。之后,劉某某約三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在西溝延安賓館家屬樓10樓劉某某辦公室,會見了富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南某與董事長高某甲,并和南某、高某甲舉行了會談。三村村干部這才知道真正要與三村合作開發“三產”項目的是富林公司,劉某某是該公司的總經理。
2008年4月19日,在棗園鎮政府會議室,富林公司與三村簽訂了“三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給下砭溝村與陽崖村各返還9600平方米、5760平方米商業面積,給鄧家溝返還56套面積為110平方米的住宅面積。
2009年1月15日,棗園鎮政府成立了“棗園鎮下砭溝、陽崖、鄧家溝村三村三產住宅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任命楊某擔任副組長,郝某、常建有等三村其他村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被任命為領導小組成員。
在協商合作開發三村“三產”建設項目過程中,楊某、楊某、郝某分別收受劉某某好處費140萬元、50萬元、20萬元;劉某某在修建衛校公寓樓的過程中,楊某又收受了劉某某的一套衛校公寓樓。
1、楊某收受140萬元及房屋一套的事實
劉某某為了承攬延安衛校的建設項目,經楊某介紹給延安衛校借過100萬元。2008年8月份,楊某給劉某某打電話說要給其孫子看病了,劉某某就打電話讓楊某從其延安衛校帳上拿了5萬元。
因楊某到劉某某辦公室索要好處費,劉某某便指使本公司副總經理徐某于2010年12月12日持楊某身份證在工商銀行開戶辦卡并存入人民幣20萬元;隨后,劉某某于2011年1月21日向該卡打款30萬元;于2011年3月28日向該卡打款40萬元;于2011年8月29日向該工行卡打款25萬元;于2012年4月9日向該卡打款20萬元。楊某收到這5筆合計135萬元后,將其中的100萬元用于放貸后得到利息24萬元;其余的40萬給兒子買鏟車、結婚、給孫子看病及日常生活開支了。
2011年年底,劉某某在修建延安衛校公寓樓的過程中,把屬于下砭溝村但毗鄰衛校的地挖滑坡了大約19畝左右,楊某帶領本村三委會成員將劉某某的工地擋了一回并提出要給村上600萬元的占地補償費。2012年1月19日,劉某某將其負責承建的衛校公寓樓送給楊某一套,并偽造了494680元的交款票據。此后,楊某再沒有組織村民擋過劉某某的工地,也再沒有和他索要過占用下砭溝村土地的補償費,以致到現在占用村集體土地一事都沒有得到解決。
2、楊某收受50萬元好處費的事實
在與下砭溝村協商合作開發過程中,劉某某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打電話將楊某約到西溝延安賓館家屬樓10樓他的辦公室,拿給楊某一個紙袋,楊某未收。當天晚上8、9點左右,劉某某開車送楊某回到楊某家門口時,劉某某從車上將紙袋扔到楊某家門口后即開車離去。楊某將紙袋拿回家打開,發現是5捆百元面值現金,每捆10萬元,共50萬元。
楊某將收受的五十萬元現金,讓其女兒楊某甲于2008年4月7日以弟弟楊虎虎名字存入工商銀行14萬元;同年5月7日以母親李某乙名字存入工商銀行13、8萬元;于2009年1月19日以自己楊某甲名字存入農業銀行15萬元。
3、郝某收受20萬元好處費的事實
在協商合作開發的過程中,劉某某于2008年年初的一天上午,打電話讓郝某到棗園大道市少年宮的路邊拿個東西。郝某前來坐到劉某某車上后,劉某某從車后座拿起一個紙袋交給郝某。郝某拿回家拆開紙袋里面的報紙包,發現是兩捆百元面值現金,每捆10萬元,共計20萬元,郝某即將其匿藏起來。
2009年7月7日,郝某將收受劉某某的20萬元現金以其自己的名字存到北關中國銀行延安分行營業部。后郝某將其收受的20萬元好處費,用于購買房屋和家庭開支。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份,劉某某在承建延安市衛校教師公寓樓過程中,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私自與棗園鎮下砭溝村村民張某甲、葉某某、高某乙、賈治榮、李某丁、邊某某等六戶居民達成轉讓集體土地19、63畝的房屋拆遷協議,并將其中的3、62畝集體土地與延安市衛校占有的6、35畝國有土地相兌換,后將上述土地全部用于樓房開發,至案發時已建成6棟,并對外銷售樓房132套,獲銷售額31582499、47元。
上述事實,有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筆錄及相關書證與鑒定文書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身為村干部,利用其協助鎮政府統一開發建設本村三產用地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開發商提供的賄賂款項,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三被告人均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且全部退贓,故均可適當從寬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的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應當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持有異議,認為其未向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行賄。其辯護人認為,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劉某某與楊某之間一直有經濟往來,與楊延平、郝某認識,但無經濟往來。且楊某、楊某、郝某當庭供述與偵查階段的供述相互矛盾,三被告人均不承認收受過劉某某錢財的事實。關于劉某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的罪名不能成立。劉某某轉讓下砭溝村六戶村民的19、63畝并不準確,這19、63畝土地既有已征回尚未作為開發建設項目使用的土地,更有尚未征收(轉讓)的部分土地(約2、4畝)。公訴機關認為劉某某將其中的3、62畝集體土地與衛校的6、35畝國有土地相對換與事實不符。根據《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事項委托書補充協議》、《定界紀要》及《延安博技測繪公司勘測定界技術報告》乙方(羸泰公司[劉某某的公司])是以自征地4、87畝置換甲方(衛校)建設用地3、81畝。且劉某某的贏泰公司是嚴格按照政府部門(住建局)選字第610600201100002號文件實施開發,采取私下轉讓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只是違反政策。本案中,與與六戶村民簽訂《征遷協議》,與衛校達成《置換協議》,對外銷售都是贏泰公司,實施主體是公司,不是劉某某個人。綜上劉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罪。
被告人楊某在偵查機關曾供述其收過劉某某的140元及一套住房,庭審中否認其收過劉某某的140萬及一套住房的事實,稱其與劉某某有債務關系。其辯護人辯稱,認定楊某受賄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偵查階段楊某與劉某某的供述相互矛盾,庭審中,楊某又否認接受過劉某某的錢財,并供述與劉某某有經濟往來。
被告人楊某在偵查機關供述其收過劉某某的50萬元,庭審中否認收過劉某某的50萬元的事實。其辯護人辯稱,指控楊某犯受賄罪證據不足,且偵查機關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訊問人員,同一記錄人員在相同的時間同時訊問不同的嫌疑人,該訊問筆錄存在嚴重瑕疵,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楊某在甘泉看守所關押期間,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地點有的是甘泉縣檢察院訊問室,有的是甘泉縣檢察院辦公區,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并且楊某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故楊某不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郝某在偵查機關曾供述其收過劉某某的20元,庭審中否認其收過劉某某的20萬的事實。其辯護人辯稱,郝某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郝某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也不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所稱的國家工作人員,該村的三產項目屬于該村委會,受益主體是村委會,不是棗園鎮政府。且檢察機關對郝某的調查筆錄存在嚴重違法,同一時間同樣的訊問人,可談話的地點不同,明顯存在相互矛盾,屬非法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且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程序嚴重違法。
經審理查明,一、行賄、受賄罪
2007年初,延安市寶塔區棗園鎮下砭溝、陽崖、鄧家溝三個行政村(以下簡稱三村)42畝三產建設預留地準備開發,經市、區、鎮政府同意決定統一開發,統一設計、統一申報、統一申請選址。被告人劉某某得知三村“三產”項目要開發后,找到下砭溝村支部書記楊某,提出想開發三村“三產”項目。楊某向劉某某交待,三村“三產”項目要統一開發,必須與三村全部達成協議,才能進行開發。后劉某某讓楊某幫忙介紹三村支部書記與村主任。2007年4、5月份,楊某介紹劉某某認識了下砭溝村村主任楊某,陽崖村支部書記郝某、村主任常建有,鄧家溝村支部書記康鈞、村主任李保。劉某某提出合作開發三村“三產”建設項目意向,并在天子酒店、銀海酒店等地宴請了三個村的村干部。經多次協商,劉某某與楊某、楊某達成了給下砭溝村返還9600平方米商業面積,與郝某、常建有達成了給陽崖村返還5670平方米商業面積的初步協議。因鄧家溝村民不要商業面積,只要求返還住宅面積,劉某某與鄧家溝村的合作協議暫未達成。之后,劉某某約三村支部書記和村主任在西溝延安賓館家屬樓10樓劉某某辦公室與富林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南某和董事長高某甲商談與三村合作開發“三產”項目之事。2008年4月19日,在棗園鎮政府會議室,富林公司與三村簽訂了“三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合同約定給下砭溝村返還商業面積9600平方米,給陽崖村返還商業面積5760平方米,給鄧家溝返還56套面積為110平方米的住宅。2009年1月15日,棗園鎮政府成立了“棗園鎮下砭溝、陽崖、鄧家溝村三村三產住宅項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任命楊某擔任副組長,郝某、常建有等三村其他村支部書記與村委會主任被任命為領導小組成員。在協商合作開發三村“三產”建設項目過程中,因劉某某答應給各村干部好處費,楊某又到劉某某辦公室要好處費,劉某某便指使本公司副總經理徐某于2010年12月12日持楊某身份證在工商銀行開戶辦卡并存入人民幣20萬元;2011年1月21日劉某某于向該卡打款30萬元;2011年3月28日向該卡打款40萬元;2011年8月29日向該卡打款25萬元;2012年4月9日向該卡打款20萬元。共計給楊某打款5筆,合計人民幣135萬元。2008年劉某某為了承攬延安衛校的建設項目,經楊某介紹給延安衛校借了100萬元。2008年8月份,楊某要給其孫子看病,便給劉某某打電話,劉某某就打電話讓楊某從其衛校帳上拿了5萬元。2011年年底,劉某某在修建延安衛校公寓樓的過程中,把屬于下砭溝村但毗鄰衛校的地挖滑坡了大約19畝左右,楊某帶領本村三委會成員將劉某某的工地擋了一回并提出要給村上600萬元的占地補償費。2012年1月19日,劉某某將其負責承建的衛校公寓樓送給楊某一套,并偽造了494680元的交款票據。
劉某某在與下砭溝村協商合作開發過程中,于2008年3月份的一天打電話將楊某約到其辦公室(西溝延安賓館家屬樓10樓),拿給楊某一個紙袋,楊某未收。當天晚上8、9點左右,劉某某開車送楊某回家時,將紙袋扔到楊某家門口后開車離去。楊某將紙袋拿回家打開,發現是5捆百元面值現金,每捆10萬元,共計50萬元。楊某將收受的五十萬元現金,讓其女兒楊某甲于2008年4月7日以弟弟楊虎虎名字存入工商銀行14萬元;同年5月7日以母親李某乙名字存入工商銀行13、8萬元;于2009年1月19日以自己楊某甲名字存入農業銀行15萬元。
在協商合作開發的過程中,劉某某于2008年年初的一天上午,打電話讓時儲陽崖村支部書記的郝某到棗園大道市少年宮的路邊拿個東西。郝某前去坐到劉某某車上后,劉某某從車后座拿起一個紙袋交給郝某。郝某拿回家拆開紙袋里面的報紙包,發現是兩捆百元面值現金,每捆10萬元,共計20萬元,郝某即將其匿藏起來。2009年7月7日,郝某將收受劉某某的20萬元現金以其自己的名字存到北關中國銀行延安分行營業部。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被告人劉某某行賄、被告人楊某受賄的證據
1、被告人楊某供述,2007年年初,劉某某找到我稱要開發下砭溝村三產,我告訴他下砭溝三產與陽崖村、鄧家溝村三產在一起,需統一開發,之后我就介紹劉某某認識了其他村干部,劉某某讓我給他好好幫忙,三村項目弄成,不會虧待我。后來,三村項目弄成了,2010年年底我去找劉某某兌現好處費,劉某某給我辦了一張卡,劉某某通過銀行一共給我135萬元,此外2008年我通過衛校還拿過劉某某5萬元,劉某某衛校項目弄成后,又給了我一套價值49萬元的房子。
2、證人白某某證言證明,(楊某之妻)我不認識劉某某。我聽楊某多次提起過劉某某的名字,說劉某某是一個房地產開發商。今年(2012年)10月份的時候,我丈夫楊某曾給我說過,劉某某給了他100多萬元。我聽了之后,把他說了一頓。他還對我說,這件事可能組織要調查,我聽后,什么也沒說。過了幾天后,我丈夫就被帶走接受調查了。
3、證人樊某某證言證明,楊某給一個叫佘子亮的貸款100萬元,我是擔保人。2011年9月初,我們三個人在我辦公室協商具體借貸事宜,最后議定楊某貸給佘子亮100萬元,月息2分,一年本息合計124萬元,并由我擔保此筆貸款。隨后,在我辦公室打印了貸款協議,協議打好后,借貸雙方及我這個擔保人在協議上都簽字、捺印,最后余某某還給楊某留了一個賬號,讓楊某打款。
4、證人余某某證言證明,我于2005年12月成立了一個延安水森寅工貿有限公司,2009年我開始著手開發延安市電影院項目,2010年開發手續批復,2011年8、9月份施工開挖地基,當時用錢緊張,我去電影院經理樊某某辦公室讓幫忙從個人手中籌集資金,樊某某稱他想辦法,2011年9月1日樊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楊某能給我貸100萬,讓我去他辦公室。我去后,楊某也在,當時楊某說利息按2分算,100萬元一年利息24萬,給我貸100萬元,但借條打124萬,1年期滿不還的話,用我所開發的電影院項目地上100平方米的商業面積抵押,因我當時用錢緊張,就同意了,并打印了一個協議,樊某某當保人,簽完協議我給他留了一個工行賬號,第二天楊某就將100萬打在我的工行卡上了。
5、證人楊某某證言證明,大約是2008年8月份的一天,我父親給了我5萬元現金,讓我拿上給我兒子看病。第二天,我把錢存在了我名下的一張工商銀行卡上了。
6、證人徐某某證言證明,我是劉某某贏泰公司的出納,劉某某讓我給楊某轉過三次錢,共計85萬元。都是從劉某某名下賬號轉至楊某名下賬號,為了辦理業務方便,劉某某讓我保管他名下的兩張工商銀行卡及他本人的身份證。2011年3月28日上午,劉某某把我叫到他辦公室,給了我一張紙條,上面寫著楊某的名字和楊某的工商銀行賬號,讓我給楊某轉賬40萬元。下午,我去工商銀行從劉某某名下的工商銀行賬戶中給楊某的賬號轉了40萬元。業務辦完后,那張紙條就隨手扔了。2011年8月29日上午劉某某又給了我一張寫有楊某名字和賬號的紙條,讓我給楊某轉賬25萬元,這25萬元也是我以代理人身份從劉某某名下的銀行卡給楊某轉的,轉完就把紙條扔了。2012年4月9日上午,劉某某又讓我給楊某轉賬20萬元,并給我一張寫有楊某名字和賬號的紙條,我以代理人身份從劉某某名下的銀行卡又給楊某轉了20萬元。我不知道為什么劉某某要給楊某轉這85萬元。
7、證人黨某某證言證明,我于2011年5月到贏泰公司財務部任會計助理。“收據”0006922第二聯交付款單入賬日期2012年1月19日交款單位:楊某收款方式:現金人民幣:肆拾玖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正收款事由:2號樓4單元302室房款加蓋延安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財務專用章記賬:黨某某”。這張收據是徐某甲給讓我開的,徐某甲是財務總監,是我直接領導,他給我說給楊某開這張收據是老板劉某某的意思,于是我就開了。楊某并沒有給我公司交498680元房款。
8、證人高某證言證明,2011年5月我應聘到贏泰公司,負責樓房推銷工作。“棗園5號定購協議”這份乙方簽名為楊某的訂購協議是我在贏泰公司銷售部工作時我填寫的,我認識我寫的字。當時公司老板劉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拿兩份空白的訂購協議到他辦公室來,我過去后看見辦公室除了劉某某,還坐著一個50多歲的男子,劉某某見我來了給我說了房號,并給我一張身份證,身份證的名字是楊某,劉某某讓我照著楊某的身份信息填寫訂購協議,我填好后那名坐著的男子在兩份協議的“乙方”一欄簽了“楊某”三個字并捺了手印,我拿走其中一份在銷售部備案,另一份給了老板劉某某,之后就離開了。給楊某填寫的訂購協議,只是按照老板劉某某的意思,幫忙填寫的,并沒有在公司財務上為楊某辦理交款手續,不是正常業務。我不知道楊某是否交過房款。
9、證人徐某甲證言證明,延安市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份成立的,注冊資金1000萬元,公司業務范圍包括房地產開發,法人代表劉某某主管公司全盤工作,設兩名副總經理分別是徐某主管日常事務,郭某某主管工程施工,我被聘用為財務部財務總監,月薪3500元。公司設財務部、辦公室、技術部、銷售部,員工十余人。在我公司購房的客戶先到銷售部簽訂,之后在出納處交款,拿交款單到會計處,由會計填寫房款收據。2012年1月19日的0006922“收據”是我財務部會計黨某某開出去的售樓交款憑據。楊某沒有該收據記載的498680元房款交到我公司。原因是劉某某讓我按楊某繳納全額房款給其出具一張收據,于是我就按照老板的意思讓黨某某給楊某開了這張編號為0006922的收據,開好后我連同楊某的訂購協議又交還劉某某,就離開他辦公室了。但實際上楊某當時并沒有交過任何房款,以后也沒有補繳過。楊某拿著這張收據和訂購協議就等于說把房子買了。“棗園5號訂購協議”就是劉某某當時給我,讓我拿去給楊某開收據的訂購協議,是我公司銷售部人員和購房客戶簽訂的,具體是哪個售樓小姐我就不知道了。
10、證人徐某證言證明,我負責贏泰公司的日常事務,辦理工程基建上的相關手續,配合各種工地檢查,在衛校的公寓樓建設中負責和衛校基建領導小組的有關人員協調處理各種關系。2010年12月份,劉某某把我叫到他的辦公室,給我楊某的身份證讓我在工行給其開個戶并轉入20萬元人民幣,后我就在我名下的工商銀行信用卡中取20萬元以楊某的名義在該行為其開戶轉入20萬元人民幣并告訴了劉某某將款轉給楊某了。這20萬元是劉某某的錢,因為劉某某一般給我工行的卡上轉些錢備用,我給楊某轉的20萬元是劉某某的錢。
11、證人王某某證言證明,2005年我就和楊某有經濟往來,2005年12月以后,我和他之間再無經濟往來。今年后半年,楊某給我打電話說,他遇上了麻煩事,拿了人家一點錢,現在組織要調查此事,他讓我說是從我手里拿得錢,我說這樣怕不行吧、楊某對我說,讓我非幫這個忙不可。我問他怎么個說法,他叫我說,他在2006年從我手里借了三次錢,第一次我借給他40萬元現金,第二次和第三次我各借給他30萬元現金,共計100萬元現金。我說讓我考慮一下,完了再說。2006年元月至今楊某沒有從我這里借過錢。
12、證人杜某某證言證明,我于2008年10開始擔任下砭溝行政村村委會委員兼出納至2011年10月,2011年10月任下砭溝村村委會主任至今。我任出納期間,楊某、陳某某沒有向我交過賬外收入。楊某、陳某某沒有說過他們有經手收取村上收入還沒交村上的情況。三村與富林公司合作開發的三村項目,我們三村不負擔任何費用,我們三村只要返還面積。劉某某在衛校的房地產項目開發2009年就開始了,還占了我村19、5畝土地。我們村向劉某某要600萬占地費,劉某某不給,楊某還給帶我們三委會成員,有監委會主任賈潤軍、郭建民、我等,擋過一次。擋的時候,劉某某就停止施工了,請我們三委會成員在棗園路“一品樓”吃過一次飯,也沒說下個樣子。過后劉某某照樣施工。
13、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08年衛校貸過劉某某100萬元,2008年8月劉某某給我打電話,讓衛校給楊高升5萬元,楊某代劉某某從衛校收取5萬元現金后,楊某打的收條,楊某拿走的這5萬元,包括在給劉某某還的100萬中。大約2006、2007年的時候,我通過下砭溝村支書楊某介紹,認識了劉某某。2008年年初,因學校資金緊缺,給教師發不開獎金和課時費,我通過楊某詢問劉某某,是否可以給衛校貸款100萬,劉某某說行,但劉某某說要是衛校公寓樓項目讓他干成,就不要利息了,我也同意了。當時我不在延安,就讓管財務的副校長袁繼斌和楊某去和劉某某具體辦理,袁繼斌請楊某、劉某某在百米大道吃了一頓飯,雙方寫了借款協議,楊某當保人,并約定月息1分,后來劉某某把衛校公寓樓項目的手續辦成了,衛校就只給劉某某還本金。2008年8月,劉某某給我打電話說,他不在延安,讓衛校財務上給楊某5萬元,就從100萬元里扣除,算是給他還的。8月28日,楊某到衛校來拿錢,我當時和家人在九寨溝,于是打電話安排財務給楊某付了5萬元現金,楊某以劉某某代收的方式給衛校打了這張收條,我回來后于9月28日在該借條上簽準支的字。
14、證人陳某某證言證明,我們與富林公司合作開發三產項目,我們三村只負責提供相關手續,不承擔任何費用,所以就不會給富林公司出任何費用。劉某某開發衛校項目占我村地后,2011年春,楊某讓我們三委會成員擋過一次,劉某某請我們三委會成員在棗園路“一品樓”吃過一次飯,我們要600萬,劉某某不給,也沒說下個樣子。以后到換屆了,我就不清楚了。楊某沒說過他經手收取過村里的錢還沒有給村里交。
15、證人鐘某某證言證明,楊某沒有經手向我交過村上的收入,也沒有說過他經手收取過村里的錢,還沒有給村里交。我經手的收入由我拿收據到會計服務中心記收入。收據也交到了會計服務中心。
16、證人高某甲證言證明,我是富林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董事長。劉某某在任我公司總經理期間主要負責與小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支書、主任協調三產房地產開發和與三個村的合作分配方案的鑒定。在協調三個村的三產項目開發過程從公司拿了503萬元,2007年5月拿了200萬元,2007年10月拿了150萬元,2007年12月拿了50萬元,2008年2月拿了3萬元,2008年3月拿了100萬元。2008年3月我與劉某某在工作中發生了分歧,我便讓劉某某將拿我公司的503萬元的開支條據拿來作賬,劉某某說他將這些都給了小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支書、主任送禮等開支了,沒有條據,我說沒有條據不行,劉某某說先給我打個503萬元的借條,以后等把503萬元的開支條據拿來后在抽借條,當時我就同意了,以后劉某某一直也沒把503萬元的開支條據拿來,到了2012年12月份,我和劉某某的關系徹底決裂了,我便與劉某某協商讓其退出富林公司,最后達成一次性給劉某某100萬元,劉某某退出富林公司的協議。當時達成協議時有我、副經理南某、助理李某甲、財務上的余某甲及劉某某。協議達成后,我讓劉某某將503萬元的開支條據拿出來算賬,劉某某說這些錢都送人了,沒有開支收據,并向我要他給我打的503萬元借條,我當時說借條找不見了,劉某某便說既然借條找不見了,就讓我開個收到我歸還富林公司503萬元的收據,最后我就讓我公司副經理南某和財務上的余某甲給劉某某開了個收到劉某某歸還503萬元的收據。我公司給劉某某打的收據和劉某某給我公司打的503萬元借條在助理李某甲手上。我公司其實沒有收到劉某某交來的503萬元現金,之所以我公司給劉某某開這503萬元的收據是為了抵消劉某某拿我公司503萬元現金時所打的借條。
17、證人南某證言證明,我以前不知道劉某某拿公司503萬元干什么用了,到2008年3月份劉某某因工作與我們董事長高某甲發生了點矛盾,高某甲要求劉某某將拿公司的503萬元錢的開支條據拿來到公司作賬,劉某某說這個錢都給下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村支書、村主任送禮等開支了,沒有條據。董事長高某甲說沒有條據不能作賬,最后劉某某說不行我先給你打個503萬元的借條,等我把503萬元的條據拿來后再抽我的借條,高董事長就同意了,從那以后劉某某也一直沒有將503萬元的條據拿出來審核報賬。劉某某說這些錢都送人開支了,沒有條據,并要自己打的503萬元的借條,高董事長說借條找不見了,劉某某說那你們公司給我開份收到我歸還503萬元的收據,高某甲最后同意了,就讓我和財務上的余某甲給開具了劉某某交回富林公司503萬元的現金收據。當時在場的有我、高某甲董事長、李某甲、余某甲和劉某某。
18、證人李某甲證言證明,2007年劉某某在富林公司主要跑棗園鎮的小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三產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前期協商工作,主要是和以上三個村的支書、主任協調工程開發和合作分配方案。劉某某和小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協商三產項目開發時總共在富林公司拿了503萬元。(2007年5月拿了200萬元,2007年10月拿了150萬元,2007年12月拿了50萬元,2008年2月拿了3萬元,2008年3月拿了100萬元)。我以前不知道劉某某把這些錢干什么用了,到2008年3月份劉某某與富林公司老總高某甲關系破裂后,高某甲要求劉某某將拿公司的503萬元錢的開支條據拿來到公司作賬,劉某某說這個錢都給下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村支書、村主任送禮等開支了,沒有條據,董事長高某甲說沒有條據不能作賬,最后劉某某說不行他先給你打個503萬元的借條,等我把503萬元的條據拿來后再抽他的借條,高董事長就同意了。從那以后劉某某也一直沒有將503萬元的條據拿出來審核報賬。后劉某某說這些錢都送人開支了,沒有條據,并要自己在2008年3月26日打的503萬元的借條,高董事長說借條找不見了,劉某某說那你到時候再將這503萬元的借條拿出來向我要怎么辦了,要么你富林公司給我出具一份收到我歸還503萬元的收據,高某甲最后同意了,就讓南某和財務上的余某甲給開具了劉某某交回富林公司503萬元的現金收據。富林公司其實沒收到劉某某交來的503萬元的現金,打這張收據是為了抵消劉某某給我公司打的503萬元借條而開的收據。劉某某當時拿富林房地產公司503萬元是我經手給辦理的。具體是2007年劉某某任我公司總經理后,劉某某負責下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的三產項目的前期工程和協調三個村的利益分配等,在與三個村的協調過程中,劉某某向我們董事長高某甲要錢,2007年5月15日高某甲讓我取200萬元現金給劉某某,我將錢取出后送在延安金圣賓館劉某某所住的房間,劉某某收到錢后給我打了一張200萬元的借條,現在這張借條還在我手上(劉某某總打503萬元這張借條時,當時這張200萬元借條找不見了,最后我在我本子里找到了這張條據,也沒有給劉某某)。2007年7月30日,高某甲讓我再給劉某某150萬元,我就給劉某某打電話問“要現金了,還是轉賬,劉某某說給他卡上轉140萬元,再給他拿10萬元現金,劉某某給我提供了卡號我就給轉了140萬元,并將10萬元送到了王家坪工行家屬院劉某某家里,劉某某收到錢后給我打了150萬元的借條。2007年12月3日,高某甲又讓我給劉某某打50萬元,我就聯系劉某某,劉某某給了我卡號后,我就給轉了50萬元,隨后我就將轉賬條據拿到劉某某那里,劉某某給我打了50萬元借條。2008年2月19日,高某甲給我說劉某某請別人吃飯沒錢,你給送上3萬元,我就拿高某甲卡取了5萬元,給了劉某某3萬元。2008年3月17日高某甲讓我給劉某某拿上100萬元現金,我就在我的卡上取了100萬元現金送到了劉某某家中,劉某某給我打了借條。劉某某總共5次拿了503萬元。劉某某打的借條以前都我保管著了,2008年3月26日高某甲和劉某某算賬,劉某某給我說你把那幾張借條給我,我給你總打一張503萬元借條,我說能行,劉某某就給我總打了張503萬元借條,我就把劉某某以前打的那幾張借條給了劉某某(當時有一張200萬元借條找不到了,就沒有給那張200萬元借條)。劉某某和高某甲算賬時,高某甲跟劉某某要503萬元開支收據,劉某某說他跑“三村”前期項目工程,給村支書、主任送禮了,沒有開支條據。2008年4月10日,票號0015934,金額203萬元,和2008年4月20日。票號0015935,金額300萬元,內容是交回借款收據兩張,這兩份收據是2010年12月份高某甲和劉某某商談劉某某退出富林公司合作一事時,劉某某要他打的503萬元借條,高某甲說借條找不見了,劉某某就讓我公司給開個交回借款收據,并讓時間寫在2008年4月份,高某甲就讓財務上的余某甲給開了這兩張收據(金額共503萬元)。我們富林公司剛成立不久,財務方面還不健全,高某甲讓我以我名義辦一張卡,將錢打在我卡上,方便支取。第一次給劉某某打的200萬元錢是高某甲讓我在社會上借的,具體借誰的我也記不清了,錢是肯定給劉某某了,我手上現在還有劉某某給我打的200萬元借條。
19、證人余某甲證言證明,我是在2010年12月份知道劉某某從富林公司拿過503萬元。2012年12月,高某甲和劉某某協商劉某某退出富林公司一事時,高某甲跟劉某某要503萬元開條據,劉某某說他跑“三村”前期項目工程時給村支書、村主任送禮、請客花了,沒有開支條據,劉某某并向高某甲要503萬元借條,高總說借條找不見了,劉某某說不行你公司給我開個503萬元的還款收據,時間寫在2008年4月份,高某甲就讓我給劉某某開份503萬元的還款收據,我才知道劉某某在富林公司拿過503萬元用于“三村”項目的前期工程,并給“三村”的村支書、主任送禮一事。當時還談到一次性在補償給劉某某100萬元,劉某某退出富林公司。
20、收條、收據證明,(1)收條證明,2007年5月15日劉某某收到高某甲投資小砭溝、陽崖、鄧家溝三產房地產開發項目合同前投資款200萬元。(2)收據證明,富林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和2008年4月20日開出兩張共計503萬元收據給劉某某,證明劉某某向富林公司交回借款503萬元。(3)借條證明,劉某某于2008年3月26日向延安富林公司借到項目款503萬元。
21、證明,(1)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份注冊成立,法人代表劉某某,公司成立之前是延安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并篆刻延安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第二分公司財務專用章,贏泰公司成立后,沿用延安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資質第二分公司財務專用章;(2)劉某某在“棗園鎮下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村三產商住項目”前期運作過程中,以辦理相關手續為由,先后從延安市富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借款形式支取五百零三萬元整。
2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明,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壹仟萬,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
23、棗園5號房屋訂購協議、收款收據、記賬憑證、預付款單、費用報銷單以及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證明,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楊某認購棗園5號房屋一處,面積119、2m2,總價格為494680元。
24、延安市監察局提取筆錄證明,在楊某家中提取工行卡兩張、農行卡兩張、延百集團貴賓卡兩張(每張面值1000元)、借款協議、20萬預付款單、“攻守同盟”資料一頁、工商銀行付款憑證、證明共5頁;提取棗園5號訂購協議一份,總價:494680元、編號為0006922紅色收據一張,交款單位為楊某,收款事由為2號樓4單元302房款,總價494680元。
25、延安市檢察院提取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證明,在延安贏泰房地產開放有限公司出納徐某某的見證下,提取并扣押劉某某委托徐某某保管的下列物品:(1)、編號為NO、0015934、NO、0015935收據貳張,入賬日期均為2008年,未填寫月、日,并均加蓋延安市富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章;(2)、“貸款欠據”壹份共壹張,內容為劉某某于2007年12月15日貸到楊高升壹佰萬元,日期為2007年12月5日。
26、借款協議證明,楊某給余某某借款人民幣124萬元;延安市衛生學校向延安林峰公司(法人劉某某)借款100萬元,擔保人楊某。
27、收款條據證明,楊某代劉某某收取延安衛校現金五萬元。
28、銀行憑證證明,(1)、楊某和劉某某在銀行的款項往來情況;(2)、衛校向劉某某多次還款記錄;(3)、劉某某、李某甲在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的注冊申請書以及存、取款憑條。
29、退繳贓款情況證明,楊某主動退還人民幣1658500元及一套住宅認購協議。
30、鑒定文書證明,安徽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皖公(文)鑒字(2012)5514號鑒定文書,(1)、無法確定檢材《貸款欠據》上內容筆跡的實際書寫形成時間;(2)、檢材《貸款欠據》上指印的實際捺印形成時間為2011年12月之后。
31、戶籍證明,楊某生于1956年2月3日
(二)、被告人劉某某行賄,被告人楊某受賄的證據
1、被告人楊某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劉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到他辦公室去一下,說有話和我談,我說要談事情的話,還要叫村民代表了,他說,不要叫,讓我一個去。我過去后,劉某某一人在辦公室,他見我來了,就把辦公桌上放的一個紙袋向我推過來,我看見里面放著一個報紙包裹,劉某某一邊推一邊說,“快簽合同了,這是該你得的”,他這么一說,我就明白里面裝的是錢,我說“我不要,那個東西我不能要”,劉某某說,不要就算了。說完,我和劉某某閑聊了一陣。大約晚上8、9點鐘的時候,天已經黑了,我說我要走,劉某某說他送我,讓吃了飯再走。我們倆在西溝溝口處吃了香菇面,吃完以后,劉某某開車把我送到家門口,我下車后,劉某某從駕駛室把裝錢的袋子扔到我家門口,我說,“你快拿走,不要胡鬧”,他也不答話,開車就走了。我把裝錢的袋子拾起拿回家,我老婆李某乙見問我你拿的什么,我說人家給的一捆子錢,她問誰給的,我說就那個車給的,我老婆就說你糊腦子著了,不敢要,我說這半夜,你讓我往哪里送了,她聽完也不說話了,就看電視去了。劉某某一直沒給我說是多少錢,因此我提著裝錢的紙袋進了主臥室,在臥室床上我把報紙包裹從紙袋里拿了出來,打開一看,一共五捆,每捆十萬元,一共五十萬元現金,都是一百元面值的。看完后我就按原樣把錢包好,放進紙袋,又把紙袋放在床旁邊的立式咖色衣柜頂部的小隔間里鎖著。我想這錢來的不光彩,放在家中不安全,想存進銀行自己又不會,因此想讓我女兒楊某甲幫我存。直到4月份的一天,楊某甲回到家中休息,我拿了14萬元讓她把錢存進我兒楊虎虎工行卡名下。又過了10天左右,我趁楊某甲在家,又拿出15萬元讓她存到她自己名下,楊某甲存好后給了我一張農行卡。過了10來天,我拿出13萬多并把我老婆李某乙的身份證給了楊某甲,讓她把錢存在我老婆名下,這次楊某甲存好后給了我一張工商銀行的存折。
3、證人李某乙證言證明,(楊某妻子)2008年3月份的一天,楊某在家接了一個電話后就出去了,晚上回來時,我聽見外面有人好像往我們家門口處扔了一個東西,緊接著我看見楊某開門彎腰從地上拾起來一個紙袋子,當時我在看電視,就隨口說你拿的啥,他說就那個車給的,他這么說,我就知道是別人開車送他回來的,這錢肯定是送他的人給的,我就罵他你糊腦子著了,不敢要,楊某說大晚上,你讓我往哪里送了么,他這么說我就再沒說話,繼續看電視去了,楊某提著那個袋子進了主臥室,一會空手出來和我一起看電視,當天晚上我也沒再追問他是誰給的錢,以后他也沒有給我說過。過了一段時間,我丈夫楊某給我說那天拿回來的那筆錢是50萬元,我讓女兒楊某甲存在銀行了,其中以你的名字存了一部分,以兒子虎虎名字存了一部分,女兒苗苗的名字存了一部分。我們家經濟狀況不好,這錢用于給兒子結婚出嫁女子,給我老兩口看病,以及家庭零碎開支用了。村上三產開發的事情,事關我們村民利益,村民都知道是誰開發著了,我只知道給我丈夫送50萬元的這個開發商姓劉,不知道名字。還有市土地統籌辦給我們家賠的青苗補償款。我們給馬春生借過40萬元。
3、證人楊某甲證言證明(楊某女兒)2008年前半年的一天,我和我父親兩人在家,我在客廳看電視,我父親從主臥室出來,拿著一些現金對我說,苗苗你把這些錢存了,我接過錢一看,全是一百元面值的,有一捆10萬元,4沓1萬元的,共計14萬元,我把錢放在包里。用我弟楊虎虎的名義存在工行里了,回家后就把銀行卡給了我父親。過了不久,我父親給了我15萬元現金,我又以我的名義存在了農行,回家后把卡給了我父親。當時存錢時我忘記帶自己的身份證了,身上正好帶我姐楊小霞的身份證復印件,所以當時就簽了我姐楊小霞的名字。又過了不久,還是我和父親二人在家,我父親又給了我138000元,又把我母親李某乙的身份證也給我了,讓我存在我母親的名下。這次我到卷煙廠警務室旁邊的工商銀行,記不清辦了卡還是存折,把錢存了,回家后給了我父親。錢存了以后,我父親曾打電話問過我密碼,后來我發現銀行卡在家里亂放著,我父親說錢全都取出去了,卡沒用了。錢取出去干什么了我不知道,也不知道給我父親存的什么錢,他沒給我說過。
4、證人李某丙證言證明,高某乙說他買下地方了要用錢,來向我借3萬元,我說我對你不熟,你找個保人來,最后高某乙就找來了楊某擔保,我說楊某擔保我就給你借,后我就給高某乙借了3萬元,2007年后半年,我妻子有病急需用錢,我跟高某乙要錢,高某乙沒錢還不上,我就找到楊某要錢,楊某就用自己的錢給我還了3萬元錢。我也不知道楊某后來跟高某乙把錢要回來沒有。
5、證人賀某某證言證明,大約是2007年高志強向我借了5萬元,是楊某擔保著了。2009年前半年我母親有病急需用錢,我丈夫向高志強要錢,高志強當時沒錢,我丈夫就向楊某要,楊某最后拿自己的5萬元錢還給了我丈夫。我也不知道楊某跟高志強把錢要來了沒有。
6、證人左某某證言證明,村支部書記楊某與原任村主任楊某從來沒有經我手報過收入,收入都是出納來我處報賬的。2007年至今,楊某和楊某從來沒有說過他們個人有經手的村上收入還沒有入賬。
7、銀行憑證證明,楊某甲、楊虎虎、李某乙在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的注冊申請書以及存取款憑條。
8、辨認筆錄證明,經楊某甲辨認,2008年4月7日以楊虎虎名義存入工商銀行的14萬元是自己存入的,2008年4月16日金額15萬元,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憑條一張,賬號6228482920129970718,是我以我的名義存入銀行時填寫的單據。2008年5月7日,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申請書一份,申請人李某乙,存入金額138000元,是我以我母親的名義李某乙填寫的銀行憑據。
9、退繳贓款證明,楊某主動退繳贓款50萬元。
10、戶籍證明,楊某生于1958年4月3日。
(三)、被告人劉某某行賄,被告人郝某受賄證據
1、被告人郝某供述,2008年初的一天上午,劉某某打電話讓我到棗園大道市少年宮路邊取東西。我去后,坐到劉某某車副駕駛位置上,劉某某從后座上拿一個紙袋給了我。回家后,我拆開紙袋里的報紙包,發現里面裝有兩捆一百元面值的現金,每捆十萬元,共二十萬元。2009年7月,我把劉某某給我的二十萬元現金,以我的名字存在了北關中國銀行延安分行營業部,隨后陸續取出了十一萬元。2009年12月22日,我買現在住的單元樓時,用了九萬元。這二十萬元就用完了。收了劉旭錢后,我一直很害怕,怕事情被組織查出來。2011年3月,我收回朋友借我的現金二十幾萬元后,我給我妻子馮某某說,我收了別人給我送的二十萬元錢了,要是這事情讓查出來就麻煩了,到時候沒有錢,也給人家退不了。把這二十萬存上,要是查出來的話,把這錢給人家退了。隨后,我就和妻子一起到中行營業部,用妻子的名字把這二十萬存了定期一年。2012年到期后續存過一次。今年十一月份,組織上查出這事情以后,我就把這二十萬退到市紀委了。
2、證人馮某某證言證明(郝某妻子)我和我丈夫郝某在中國銀行延安分行營業部存過二十萬元錢,是一年定期,銀行給的是一張定期存單。是以我的名義存的,我丈夫簽的憑證。在這以前,我丈夫說別人給他送過二十萬塊錢,沒有給我說過是誰給他的。說這幾年家里買房還有其他開支把這錢都花了,現在這錢攢夠了,把這錢給存上,萬一讓查出來的話,給人家退了。我說那就存了吧。具體存的這二十萬元是從哪兒來的,我不清楚,因為家里的財務是我丈夫管的。大宗收入或支出,借給別人錢或從別人那兒借錢,辦事情籌錢都是他管的,我從來不管。他能說清這錢是從哪兒來的。他說存這二十萬主要是怕他收別人的二十萬查出來要給人退了。2009年我們家購過房,就是現在住的房子。是折宏銀開發的陽崖小區1號樓5單元302室。
同時辨認中國銀行個人定期存單/No、A002486085/賬號尾號為20102/戶名馮某某/金額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11年9月3日)是其與丈夫共同去存的存單,是以自己馮某某的名義存的。
3、證人任某某證言證明,我主管全鎮陽崖、侯家溝、華林等十個行政村的村賬鎮記。村上如果需使用現金的話,必須開具資金審批單,由村上三委會和片長、駐村干部簽字后,由鎮紀檢書記審批后開二聯便函到信用社提取現金。報賬要求是一季一報的,實際是每半年或一年才報一次、收入是由出納拿原始憑證來我處報賬。支出由出納或者其它村干部拿六筆會簽過的原始支出條據報賬。2007年至2011年底,陽崖村收入共計14938114、26元。這些收入包括受災補助款、財政轉移支付、墓地管理費、村上土地承包費、存款利息與個人貸款利息、市統征辦轉的征地款與附著物補償款、上級下撥的修路款、三產門面租賃款、昌新公司轉的滑坡治理保證金、土地轉讓費等項目。這些收入有現金,也有存款。現金入賬是出納石某某拿收入憑證報賬,存款在賬戶上,我拿轉賬單或撥款單記賬。村主任常建有和村支部書記郝某從來沒有經我手報過收入,收入都是出納石某某來我處報賬的。2007年至今,常建有和郝某沒有說過他們個人有經手的村上收入還沒有入賬。陽崖村應該沒有賬外收入,轉賬和撥款都是在陽崖村賬戶上,村上收入村民都知道。陽崖村的賬號是270901210120100000307。2011年底村上余額是678035、69元,其中存款403358、58元,現金266132、11元,借條8545元。
4、證人石某某證言證明,我村的收入賬務在鎮會計服務中心。2007年至今收入大多數是征地款,門面房也有收入。具體以賬為準。都是鎮會計服務中心任某某給我村記的賬。撥款和轉賬信用社都有進賬單,現金收入由我給任某某提供。村上的帳已經記至2011年底。2007年至2011年底,除會計服務中心賬務所記收入外,我村再有沒有其他賬外收入。2012年門面房收入1512000元,南山承包費10000元,再沒有了。2007年至今,我村郝某擔任村支部書記、常建有擔任村委會主任。2007年至今郝某、常建有沒有經手向我上繳村的承包費、征遷賠償或者其他收入。沒有說過他們經手收取村上收入還沒上繳村上的情況。也沒有說過收取我村三產項目開發商一些費用的事情。
5、銀行憑證證明,被告人郝某及妻子馮某某在中國銀行的注冊申請書以及存取款憑條。郝某房屋買賣合同及收據,郝某于2009、12、22日從折宏銀手中買到棗園鎮陽崖村新建村民住宅壹號樓第五單元302室房子一套,建筑面積118平方米,該房總價為人民幣38、8萬元整。
6、退繳贓款證明,郝某主動退還人民幣21、85萬元。
7、戶籍證明,郝某生于1960年4月20日。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相互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2008年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劉某某)承攬了延安市衛校教師公寓樓建設工程,2009年市發改委批復,同意延安衛校新建教師公寓樓,2010年11月2日經市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及住建局的選址意見書。劉某某開始動工修建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在施工中,將在選址意見書內的延安衛校與棗園鎮下砭溝村的地界圍墻開挖塌方,致下砭溝十戶村民房屋受到危險。2011年11月,劉某某在未經相關部門許可,私自與十戶村民中的張某甲、葉某某、高某乙、賈治榮、李某丁、邊某某等六戶村民達成轉讓集體土地的房屋拆遷協議,與楊某等四戶村民未能達成協議。十戶村民共占地19、63畝,其中楊某等四戶村民約占地3、6畝。2011年12月20日贏泰公司與延安衛校達成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事項委托書補充協議,贏泰公司用其自征地4、87畝(在19、63畝內)置換衛校3、81畝建設用地,用于學校職工公寓樓建設。實際測量是用衛校用6、35畝國有土地置換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自征的3、66畝集體土地。上述土地已全部收儲土地儲備中心。2011年12月28日贏泰公司向棗園財政所交納耕地占用費40萬元。2012年4月6日因未辦理許可證被延安城鄉規化局罰款408677、06元。2013年8月2日延安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延市土儲發(2013)142號將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用地46、5915畝(其中國有土地26、9535畝,集體土地19、638畝)報市國土資源局預審。2013年8月23日延安市國土資源局延市國土資預審(2013)114號復函,同意通過預審。2013年12月31日經陜西省政府陜政土批(2013)986號和延安市政府延市土批字(2013)57號同意將延安市棗園鎮下砭溝村1、3092公頃(19、638畝)集體建設用地收為國有用于城鎮建設。
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有以下證據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明,2012年9月14日,延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將劉某某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一案移交于延安市公安局寶塔分局經偵大隊,后該大隊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
2、被告人劉某某供述,我經棗園鎮下砭溝村支部書記楊某(別名楊高娃)介紹認識了延安市衛校校長李某某,并有了往來。有一年快過年時,李某某向我提出以2分的利息給他們學校貸款100萬用于教師過年。我同意了,并將錢從我個人農行賬戶轉到延安市衛校賬號,錢直到2012年前半年還完。在此期間,衛校修教師公寓樓的手續一直辦不下來,李某某就叫我去辦手續,手續辦下來就讓我修教師公寓樓,這樣一來衛校貸我的款不用還利息了。我同意了,并與衛校簽訂了一個委托辦手續的協議。我拿上衛校給我提供的辦手續所需的材料及批復,經市長及市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批示,辦理了除國土部門手續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估、林業部門、人防部門的手續。相關手續辦好后,2010年11月19日我與衛校簽訂了延安衛校教師公寓事項委托協議書,并開始正式施工。我們在施工挖3-6號樓的地基時,將衛校和下砭溝村相鄰的地界挖的山體滑坡了,導致幾棟樓放不下去,達不到預期的套數,且該地段上張某甲、葉某某、高某乙、賈治榮、李某丁、邊某某等六戶人家的房屋存在危險,后我就找到這幾戶居民,與他們達成協議,由我公司將他們所有的房屋拆遷并給予他們補償。另外,我還租用滑坡地帶村民劉翠珍、葉某某、翁秀芳荒地20年,這些六戶人家的土地及租賃的荒地的一部分我們用于3-6樓的建設使用,一部分未使用。我公司出資自征了以上幾戶居民的土地和租賃村民的荒地后,投資加大了,我就給市衛校出了一個置換報告,并先后找了學校的馮某乙、賈德民、薛雄、袁繼斌等領導具體協商,后來也找了李某某,希望能將衛校的校址內土地給我公司置換水井灣一塊地用于我公司蓋高層對外銷售。衛校經過開會集體討論后同意了土地置換,并且和我公司簽訂了土地置換協議。置換協議簽訂后,我在衛校的校址內水井灣處修了8號樓。我和衛校在協議簽訂前說過需要230套房子,但沒有說過要修多少棟樓。我自征的村民和集體土地
當時沒有辦理任何手續,準備以后辦。自征土地就是為了多修建幾棟樓,補償塌方虧損,因為當時延安在開發領域普遍存在這種情況,我也就這樣干了,自征村民的土地補償款給了村民個人。衛校公寓樓1-2號樓所占的位置全是衛校校址內屬衛校的土地,3-6號樓有部分所占村集體土地是我公司自征回來的,7、9、10號樓全是我公司自征回來的土地,8號樓是衛校置換給我公司的在衛校校址內的土地,具體占用畝數以實際丈量的數字為準。樓修好后其中230套給衛校返還,其余的準備對外銷售。目前對外銷售132套,均價3500元左右每平米,房款均由我公司收取,對外銷售樓房和衛校沒有管轄。2011年7月28日我在延安市工商局注冊成立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我是法人兼總經理。2012年5月3日因在建設過程中涉及土地違規被延安市土地局城區分局行政處過,罰款40188元。
3、證人張某甲證言證明,我在衛校參加工作后,學校一直沒有住房,妻子也沒有工作,后來我就和衛校相鄰的棗園鎮下砭溝村村書記張文治協商,在該村和我們衛校相鄰的荒坡地段劃了六分地,1990年我修建了七孔石窯用于我家庭居住生活,我沒有給村上出過任何費用,當年修建中我在寶塔土地所辦理了集體土地使用修建相關手續,并且交了有關費用,因該土地是下砭溝村集體土地故不能辦理房產證,所以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產證。土地證現劉某某拿著。2010年年底,劉某某開工為衛校修建教師家屬樓,工程實施到2011年年初,在挖地基時將我個人的住宅和衛校相鄰的界址處挖塌方了,后我進行了阻擋施工。經過幾次和劉某某協商最終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由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某某給我個人補償房屋拆遷費130萬元,將我所屬的七孔窯洞、八間平房、五間簡易房、兩個水井房、兩個柴炭房、一個儲菜地下室、一個廁所及院落全部歸劉某某所有并拆除,因此給我補償130萬元。當時還拆除了我們相鄰的幾戶下砭溝村民的房屋,其中有葉某某和高某乙家。劉某某因對衛校相鄰的幾家村民不熟悉,就讓我負責協調施工現場指導,后來我就利用業余時間給劉某某幫忙并參與協調拆遷葉某某家和高某乙家的房屋。經過協調給高某乙補償返還130平米以內樓房四套,補償現金90余萬元,給葉某某返還130平米以內樓房三套,補償現金90余萬元。劉某某給了我個人三萬元勞務報酬。
4、證人高某甲證言證明,2003年,當時棗園下砭溝村村民葉某某挪用了村上的農業稅無法歸還,經鄉政府土地員協調,由我代葉某某給村上償還了有16000元農業稅,葉某某將我在棗園下砭溝房后一塊屬于他的地皮東西長20米、南北寬8米抵賬給我。這件事具體是和葉某某的妻子商量的,但是葉某某本人也知道,當時也就是2003年6月30日,葉某某給我寫了一份保證書,后來我在這塊地皮上修了上下兩層二十二間平房。2011年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衛校進行了開發,在開發過程中將我這些平房后的土山挖塌了,嚴重威脅到我們住戶的居住安全,后經與劉某某協商,由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拆一返一的比例給我賠付樓房四套和一些現金。二十二間房拆遷后地皮歸劉某某所有,同時經劉某某派人測量,我當時二十二間房面積為902㎡,劉某某給我返還四套110㎡以內的樓房,剩余470㎡按每平方米2300元向我支付現金,共計108萬元。現金劉某某已經給我,樓房還沒有給我,當時說好衛校樓房交工時一并將四套樓房交給我并給我辦房產證。另外,我賣給劉某某的二十二間平房沒有房產證,地皮只有下砭溝村上和棗園鄉鎮府的介紹信,也沒有土地證。
5、證人閆某某證言證明,2010年,延安衛校委托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在衛校搞開發,在開發過程中將衛校與我相鄰的一塊承包地挖塌了,由于也有我們下砭溝村幾個村民的地也被挖塌了,后又該公司副總徐某與我們協商并與我們幾戶簽訂了一份租地協議,該地盤的位置協議上說的很清楚,我的這塊地2、7畝,租期二十年,租賃費6、5萬元。租賃的面積2、7畝是我們雙方口頭定下的,他們也將租賃費已經付清了。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當時說是治理滑坡、防止塌陷。但后來地租走后該公司卻在地上修樓房去了,我也無力阻攔,該地是我妻子劉翠珍的,她是下砭溝村村民。
6、證人邊某某證言證明,2009年,葉某某的兒子葉浩前前后后借我45萬元,葉某某就把在延安衛校附近張崖村的一層5間,共兩層10間房屋給我頂賬了,至于這10間房子有無房產手續我就不清楚了,我從來沒有見過房產手續,到2011年8月,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衛校,就把我的10間房子全征了。具體征地情況我沒有參與,都是我妻姐翁秀芳和開發商協商的,我沒有管,直到2011年8月20日,我才到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我認可我簽訂的協議。我實際10間房子共計307平方米,院子當時沒有算,當時商量給我返還3套樓房,每套105-110平方米,具體位置就是9號樓,說好給衛校交房時就給我們交房。附近現在還有一家3層12間沒有拆遷。
7、證人白某證言證明,我是棗園鎮下砭溝村村民,在村上有一塊4畝多的承包地,此地與延安衛校相鄰。2010年起衛校在其地上委托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搞開發,將我的地挖塌了,后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法人代表劉某某和我協商要租用我這塊地盤治理滑坡,防止塌陷。后2011年3月29日,我和丈夫張勇軍與延安贏泰房地產簽訂了一份租地協議,約定我將我的上述這4畝承包地租給他們公司,租期二十年,租賃費共計25萬元整。租賃費已全部給我了。另外,贏泰公司測量面積沒有書面材料,這塊地盤實際面積就是4畝多,當時我和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口頭商定以5畝計算面積。
8、證人葉某某證言證明,我的房屋是1979年棗園下砭溝村同意修建的,有規劃局、土地局2011年給我審批手續的復印件,也有房產證。邊某某的10間平房與我的房產在一起,是我的大兒子轉賬給邊某某的。高某甲的房子是買我家的,2011年8月20日我與贏泰房地產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簽訂了荒坡荒地租賃協議,錢我已經領取。這個荒坡荒地是我家的口糧地,鄉政府給我發過證。2011年7月13日,我與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我被拆的房屋在7號樓位置,開發商答應返還8號樓的房屋及13萬元。贏泰公司已經兌付了現金。
9證人李某丁證言證明,我姨姨翁秀芳在棗園鎮下砭溝村她的房子與張某甲房子中間給我劃了一塊地皮。我于2004年在這地皮上修建了上下共計16間平房,這些房子沒有辦理土地證、房產證。2011年8月初,我與贏泰房地產公司達成拆遷16間房子(面積共計494平方米)的拆遷協議,協議約定在衛校新的樓房中返3套130平方米、1套106平方米的房子。
10、證人馮某乙證言證明,2010年11月我們衛校經會議研究確定由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劉某某為我校承建教師公寓樓工程(因為沒有辦理好手續,就用贏泰房地產公司承建,故未招投標)。學校配合贏泰公司辦理了市發改委的立項批復、市政府專項會議紀要、贏泰公司和我校的委托協議,后辦理了規劃項目選址意見書,除此之外沒有見任何手續。與贏泰房地產協議約定,在我校的地皮上以職工集資人均一套蓋建住宅樓房,協議價格每平方米1850元,面積沒定。我們學校的土地是國有劃撥教育用地。贏泰公司在修建中,處理地基時出現塌方導致學校相鄰的幾戶村民住宅受到影響,贏泰公司就征用了幾戶村民的集體土地,后來贏泰公司劉某某提出他們自征了部分村民的土地用于修建3-6號樓部門單元,加之山體滑坡導致工程量增加,要求我們增加投資或者將我們衛校的水井灣處的一塊地置換給贏泰公司用于修高層8號樓,以此彌補贏泰公司的投資,后來劉某某找到我們基建領導小組協商,經學校基建領導小組開會及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將我校水井灣、實驗樓東側的兩塊區域置換給贏泰公司。學校基建領導小組和校長辦公會研究時我也同意與開發商置換我校國有土地,前提是要求開發商辦理土地相關手續。贏泰公司給我們學校置換的面積大于我們學校給贏泰公司的面積,所有相互不補錢。
11、證人賈某某證言證明,衛校公寓樓是2005年開始有這個意向,2009年正式實施,考慮到職工住宿問題,因為中專教育在萎縮,我的主張是看能不能在國有土地上建職工住宿樓,學校大部分職工也是這么想的。我們的法人2009年的一天通知讓開會,在會議上就來了個劉某某,校長辦公室上校長介紹了劉某某,說下砭溝書記楊某介紹的這個開發商,校長說這個人能辦來開發住宅樓手續,劉某某當時表態能辦來手續。當時會議上定如果開發商能辦出來手續,就讓劉某某開發這個項目。后來劉某某和我們學校簽訂了協議,內容大概是讓劉某某辦開發手續,如果辦下來,讓劉某某開發,如果辦不回來,不讓劉某某開發就給劉賠償辦手續損失,當時在協議上有校長李某某、副校長袁繼斌和我簽的字。2009年年底還是2010年年初,校長李某某說手續辦下來了,就成立了基建領導小組,組長馮某乙,副組長包括校長在內的校級領導,科長級負責人是成員。領導小組下面又成立兩個工作組,一個是公寓樓工作組,組長是我,副組長是紀委書記白宏光、主管業務副校長趙學忠;一個是實驗樓工作組,但實驗樓工程一直未實施。工程審批有一個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把綠地改成教學用地),發改委立項文件,我知道的就這兩個手續。工程是2010年3月還是5月舉行開工儀式。
在正式開工前,我受基建領導小組委托和副校長趙學忠、紀檢書記白宏光還有監察室主任白靜,職工代表劉兆林去劉某某當時位于西溝的辦公場所進行了考察,當時劉某某介紹了公司情況,并將衛校規劃設計進行了介紹,但當時看這個公司不是現在這個贏泰公司名稱,具體原來叫什么公司,我記不清了,具體這個公司的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沒有看到,在修建中,我們和開發商劉某某的意向就是在我們國有土地上蓋230套房,但施工中因房屋面積加大,建筑面積增大,加大了土地使用面積,開發商在挖土地的時候挖過界,挖到小砭溝村民的地上了。挖過了以后開發商劉某某就將靠近衛校地塊上的小砭溝村村民的地買了過來,與衛校的國有土地合并開發。在靠近小砭溝村這塊地我校修建的3、4、5、6號樓各占了劉某某買回小砭溝村的土地部分,后劉某某向校方提出草議,我們在馮康來主持的會議上討論決定將8號樓的地塊、臨街的一塊地、建6號樓的一塊和170平方單面樓的部分置換了劉某某買回小砭溝村的土地的部分。會議決定了以后一直就按照這個協議執行,我們給李某某校長匯報,我知道李校長一直未在協議上簽字,這份協議在學校保存。
1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明,2002年1月我競聘為延安市衛校校長,負責學校全盤行政工作。我校有一塊地,我任校長后一直想用這塊地給教師建教師公寓,但是手續難以辦理。2009年我經下砭溝村村委會書記楊某介紹認識了延安贏泰公司法人劉某某,在平常往來中,劉某某得知我校有開發這塊地的意思,但因難辦理有關土地而無法實施,后來2010年劉某某說他能辦下土地相關手續,學校通過召開校長辦公會商談,決議只要劉某某能辦下手續就讓他干這個工程。2009年4月劉某某辦下來市發改委關于市衛校新建駕駛公寓樓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批復同意我校新建教師公寓樓200套,總建筑面積21000平米。2010年11月2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研究同意我校在校址內新建教師公寓樓,高度不能超過六層。相關手續辦下后,就按2010年校長辦公會決定,最終確定由劉某某給我校建設教師公寓樓,也沒有另外進行招標。2010年11月1日我組織召開校長辦公會成立了基建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兩個工作組,一個是教師公寓樓工作組,一個是實踐教學樓基建小組。黨委書記馮康來是基建領導小組組長全盤負責處理基建有關事宜。11月19日我校和劉某某簽訂了委托開發協議(此時劉某某已經成立了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根據學校報名人數人均一套住宅,價格每平方米1850元,工期24個月,贏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我們沒有審查過劉某某是否具有相關開發資質,后來才知道當時劉某某是掛靠一家公司,具體名字記不清了,和我校談的開發事宜,他自己還未成立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教師公寓施工過程中,贏泰房地產公司與我校簽訂過補充協議,協議商定贏泰公司用自征的下砭溝建設土地4、87畝置換位于衛校教學樓實驗樓東側0、93畝及水井灣2、88畝土地共計置換3、81畝,并商定我校提供相關資料,由延安贏泰公司辦理相關土地置換手續,但至今土地置換手續一直未辦。需要說明的一點,置換的面積是勘測公司丈量后得出的數字,后經過校長辦公會議最后決定,將學校的3、81畝土地置換給贏泰公司。我校的薛雄、張明、李紅梅參與了置換土地勘測定界,我與馮康來在定界報告上簽字認可。因為我不懂土地法,當時以為置換土地是合理合法的,所以當時置換了,現在才明白不能置換,當時我沒有盡到保護我校國有土地的領導責任。對置換土地這個事情,當時我們也曾派人聯系測繪單位進行過測量,通過測量在校長辦公會上定贏泰公司用自征的下砭溝建設土地4、87畝置換位于衛校教學樓實驗樓東側0、93畝及水井灣2、88畝土地共計置換3、81畝地。但從今天給我出示的測量結果來看,確實是我校用6、35畝國有土地置換了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的3、66畝集體土地。
13、證人楊某證言證明,延安衛校現在用的這塊地,是1972年買我村上的,已轉換成國有土地。劉某某在衛校挖地基時,致山體滑坡占了我們村上的地。經國土資源局勘驗,這塊地為19畝左右,但這塊地是葉某某、劉翠珍、白某等人在上面修建了房屋,我們村上沒有參與這件事,具體賠償是葉某某等幾個住戶與劉某某協商的。在19畝這塊地上,共有6戶,分別是葉某某、劉翠琴、賈治榮、邊某某、白某、高某甲,具體誰有土地證,我也不清楚。
14、證人李某戊證言證明,劉某某在我公司只是掛名,和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公司只是在劉某某承攬工程后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延安市市政建設工程公司第二公司是劉某某個人為了在承攬工程中方便,要求成立的一個公司,跟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另外,我公司應劉某某的要求以公司的名義先后給劉某某出過兩份介紹信,一份是給延安市工行蘭家坪支行公司開戶用,一份是給公安局刻公司印鑒使用,除此外沒有給劉某某提供過任何東西。劉某某從未給我公司交過任何費用。
15、證人郭某某證言證明,我公司拆遷下砭溝村六戶村民房屋是我負責的,拆遷時并沒有經過政府,是我公司直接和村民談好的,對村民房屋進行了丈量,并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按面積1:1的返還。返還的面積只有建筑面積。
16、鑒定結論證明,(1)陜西順達房地產評估報告(延安市)順達(2012)(骨)字第41號委托單位:延安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出具日期:2012年8月30日,目的:延安市衛校教師公寓部分國有土地非法轉讓項目用地權益價格提供價格參考。土地面積6、35畝,總地價值4995264元,單位面積地價每平方米1180元(折合每畝78、67萬元),樓面地價每平方米910、58元。(2)延安市衛校學校新建教師公寓樓項目勘測定界技術報告,2012年7月由延安科宇勘察設計技術服務公司提供,該報告證明征收下砭溝村集體土地面積1、3、92公頃,贏泰建筑占地=3546、5平方米,其中,贏泰占衛校國用土地建占=1318、1平方米、占集體土地建占=2228、4平方米;衛校范圍內國有建筑占地=5595、0平方米,其中,贏泰分攤國有=4233、3平方米、衛校分攤國有=13735、8平方米;下砭溝范圍內集體建筑占地=2739、1平方米,其中,贏泰分攤集體=10650、6平方米、衛校分攤集體=2440、9平方米。17、房屋拆遷協議書、荒坡荒地租賃協議書、收條復印件證明,(1)、2011年8月20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拆一返一的條件與邊某某達成拆遷其位于衛校新建公寓樓西側平房10間,總面積為307平方米的拆遷協議。(2)、2011年7月13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拆一返一、補償院落附屬物13萬元的條件與葉某某達成拆遷其位于衛校新建公寓樓西側平房6間、窯洞5孔,總面積為400平方米的拆遷協議,錢已兌付。(3)、2011年8月8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拆一返一的條件與李某丁達成拆遷其位于衛校新建公寓樓西側房屋,總面積為494平方米的拆遷協議。(4)、2011年7月29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拆一返一的條件與高某甲達成拆遷其位于衛校新建公寓樓西側房屋,總面積為902平方米的拆遷協議(返432平方米,剩余470平方米共計折合現金108萬元),已兌付1266000元。(5)、2011年5月30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每平米1850元的價格提供130平方米一套及130萬元為條件與張某甲達成拆遷其位于衛校新建公寓樓西側房屋的拆遷協議(沒有丈量),錢已兌付。(6)、2011年5月1日,因衛校西側半山坡右側出現山體滑坡,為了治理滑坡、防止塌陷,也不影響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項目,該房產公司以2、7畝地,每畝1204元,共計6500元的價格與下砭溝村民劉翠珍達成租賃其承包的位于衛校西側半山坡地20年的協議,錢已兌付。(7)、2011年8月20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以10、5畝地,共計30萬元的價格與葉某某達成租賃其承包的位于衛校西側半山坡地20年,供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改造使用的協議,錢已兌付9萬元。(8)、2011年3月29日,因衛校西側半山坡右側出現山體滑坡,為了治理滑坡、防止塌陷,也不影響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項目,該房產公司以5畝地,每畝2500元,共計25萬元的價格與下砭溝村民白某達成租賃其承包的位于衛校西側半山坡地20年的協議,錢已兌付。
18、高某丙收到贏泰公司支付的土地補償款8000元。
19、延安衛校職工住房信息表、職工交款登記表證明,衛校集資住房職工共計227人。
20、延安市衛校關于修建教師公寓樓和教學實驗樓的報告復印件、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處理單復印件。
21、城鄉建設規劃行政許可申請。
22、延安市發改委關于衛校新建公寓樓報告證明,延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復報告要求建設內容為總建筑面積21000平方米,共200套。
23、延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局關于延安衛校公寓樓行政許可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規劃選址范圍圖選字第610600201100002號。
24、延安市人民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證明,2010年10月20日,由市政府副市長師合林主持召開,市住建局、發改委、國土局、環保局城管局寶塔區人民政府相關領導參加的專項問題協調會議,決議將西北川延安衛校區域原控規的性質由山體綠化變更為教育用地,延安衛校在學校用地內建設實驗樓和教師公寓樓,但公寓樓不得銷售,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過6層,各項指標須滿足有關規范規定。
25、延安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延市土儲發(2013)142號證明,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項目用地3、1061公頃(46、5915畝),其中國有土地1、7969公頃(26、9535畝)、集體土地1、3092公頃(19、638畝)請市國土資源局預審。
26、延安市國土資源局延市國土資預審(2013)114號證明,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項目擬用土地位于棗園鎮下砭溝村,擬用地面積3、1061公頃(建設用地)屬允許建設區,審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供地政策,經研究,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27陜西省人民政府陜政土批(2013)986號及延安市人民政府延市土批(2013)57號審批土地件證明,延安市寶塔區棗園鎮下砭溝村1、3092公頃(19、638畝)。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收為國有。
28、延安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延市土儲函(2014)61號委托書證明,校用地項目按照招、拍、掛出讓。目前該項目用地已經政府批準。委托市統征辦對征遷費用進行核算。
29、延安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延市土儲函(2014)62委托書證明,市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延安衛校46、5915畝土地,委托市住建局對項目的土地整理、幫畔、水渠、邊坡支護等工程進行成本核算,并分攤到每畝多少費用。
30、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組織代碼手續證明,公司法人為劉某某,代碼號為:組代管612600-012015;工商銀行蘭家坪分理處賬號為2609011709280052739;2011年8月11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稅務登記,經營范圍是房地產開發。2011年7月28日延安贏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1、延安衛校新建教師公寓樓項目勘測綜合地圖、新建實驗樓、教師公寓樓規劃選址范圍圖。
32、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事項委托協議書證明,委托內容包括:建設地使用前期手續的辦理、建設方案、施工圖紙的申報及審批,交納政府規定的各種收費。甲方全程參與并監督。甲乙雙方協商共同選定工程設計單位并按工程招標程序組織招標。
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事項委托協議書以及委托書補充協議,延安市衛生學校委托延安市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其教師公寓樓項目以及委托事項、各方責任、工程質量和技術要求、建設要求和驗收標準、工程款收繳,補充協議原因:(1)因施工方在施工時意外出現兩次山體滑坡,需額外投入資金治理加固滑坡;(2)學校建設用地有缺口,需置換擴大建設用地。
33、國土局土地處罰決定書延市國土資執發(2012)22號證明,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延安衛校將在原國有土地范圍內修建的8號樓和2號樓部分樓房,轉讓給延安市贏泰房地產開發公司6、35畝的處罰決定。內容、衛校非法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的行為罰款共計269536、50元;收回衛校非法占有集體土地3、66畝。
34、交款憑證及罰款單證明,2011年12月28日贏泰公司向棗園財政所交納耕地占用費40萬元。2012年4月6日因未辦理許可證被延安城鄉規化局罰款408677、06元。
35、抓獲經過證明,2012年9月24日,公安機關在延安市王家坪工行家屬院將準備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當場抓獲。
36,戶籍證明,劉某某,生于1964年1月24日,漢族,身份證號:61060219640124031X。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相互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延安市寶塔區棗園鎮下砭溝村、陽崖村、鄧家溝三村的三產項目的開發、分配均由三村村委會和村民自己決定,其受益主體是三村村委會和村民,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作為村干部在三產項目的開發中是代表村委會和村民的利益與開發商富林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洽談,其行為并不代表政府,也不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和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故其三被告人在村上三產項目的開發中收受他人錢財,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受賄罪不妥,應予以糾正。被告人劉某某在三村的三產項目開發協調過程中給三村干部行賄的行為,應屬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行賄罪不妥,應予以糾正。被告人劉某某在延安衛校教師公寓樓開發中,在政府對集體土地轉換還沒有審批下來的情況下,私自與村民達成轉讓協議,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鑒于被告人劉某某與村民所達成的土地轉讓均在市政府規劃的選址范圍內,且后來陜西省政府及延安市政府已對該土地使用權批復,并對其已進行罰款處理,其罪屬顯著輕微,故對其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可免予刑事處罰。其辯護人辯解劉某某不構成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當庭否認收受過劉某某行賄的錢財及各辯護人辯護無罪的意見,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收受劉某某錢財的事實,有各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有各被告人妻子及家人的證言,有各被告人的退贓清單均能夠證實,故其當庭辯解及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劉某某雖然否認給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行賄的事實,但其行賄事實有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及各被告人家屬和富林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證人證言均能夠證實,故其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劉某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在案發后能主動退交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楊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郝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倒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免予刑事處罰;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五、被告人楊某、楊某、郝某所退繳的贓款由已接收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申建理
審判員 馮東鋒
審判員 賈玉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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