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5閱讀量:(1467)
四川省蒼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蒼溪刑初字第46號
公訴機關蒼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住四川省蒼溪縣。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蒼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4月20日經蒼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蒼溪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辯護人楊輝,四川鑒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蒼溪縣人民檢察院以蒼檢公刑訴(2015)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被害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蒼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經紅霞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楊輝、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訴訟中,民事部分已調解處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蒼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川HB7940號小型客車從蒼溪縣元壩鎮場沿蒼旺公路往元壩鎮天井村方向行駛。當日17時左右,當車行至元壩鎮天井村一組時,被告人楊某某因超越同向在前行駛的車輛,與相對行駛的范某某(男,43歲,本案被害人)所駕駛的川HP4261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范某某重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楊某某逃離現場。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蒼公交認字(2014)第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楊輝的辯護意見,1、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2、被告人楊某某具有坦白,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求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下午,被告人楊某某駕駛川HB7940號小型客車從蒼溪縣元壩鎮場沿蒼旺公路往元壩鎮天井村方向行駛。17時許,當車行至元壩鎮天井村一組時,被告人楊某某因超越同向在前行駛的車輛,與相對行駛的范某某(男,43歲,本案被害人)所駕駛的川HP4261號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范某某及搭乘人范某甲受傷。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楊某某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范某某左股骨、左髕骨等多處骨折及面部多處皮膚裂傷,分別構成七級、十級傷殘,系重傷。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蒼公交認字(2014)第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組織調解,被害人范某某、被告人楊某某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蒼溪支公司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了一致協議:被告人楊某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范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87422、62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蒼溪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范某某醫藥費1萬元、殘疾賠償金11萬元,合計12萬元。支付時間30日內;余款267422、62元(包括已支付的醫療費134341、42元),由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告人楊某某自愿再一次性補償被害人范某某21918、80元,共計支付被害人現金15、5萬元,已全部兌現。
另查明,被害人范某甲放棄對被告人楊某某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蒼溪支公司的索賠。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對被告人楊某某交通肇事行為表示諒解,請求依法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本院委托,蒼溪縣司法局對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前的表現以及個人情況等調查后,作出了可以對被告人楊某某適用非監禁刑,納入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合議庭予以認定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電話報警記錄、立案決定書,證實案件的來源及立案時間等;
2、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3、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4、駕駛證查詢信息、車輛查詢信息、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持有C1駕駛證,事故車輛系楊某某所有;
5、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身份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害人范某某事故當日系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
6、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將被告人楊某某駕駛證扣押的事實;
7、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入院通知書、住院病歷、出院通知書等,證實二被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后的治療情況;
8、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楊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無責任;
9、被告人楊某某所在地村委會《證明》,證實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前表現較好,無前科劣跡;
10、本院(2015)蒼溪刑附民初字第4、5號裁定書、調解書及收條,證實被害人范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已調解處理,被害人范某甲放棄索賠等事實;
11、諒解書,證實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對被告人楊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表示諒解的事實;
12、蒼溪縣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楊某某之前無違法犯罪記錄,無吸毒賭博惡習,性格平穩,無暴力傾向,有穩定的居住環境,家庭責任感強,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納入社區矯正對當地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納入社區矯正。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證實,2014年2月13日17時40分左右,我駕車從蒼溪縣城沿蒼旺公路往閬中老觀方向行駛過程中,目睹了在元壩大橋至歧坪方向的元壩鎮天井村道路左側水溝里倒著一輛摩托車,一位年輕小伙子坐在路沿石上,還有一位中年男子躺在水溝另一側的斜坡上,滿臉是血,當時事故現場還有一位中年男子,他是事故現場周圍的住戶,當時經我了解現場沒有人報警,便用手機報了“110”。之后,我駕車離開了事故現場;
2、證人李某乙證實,2014年2月13日18時許,我家房后的公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趕到事故現場后看見一輛摩托車倒在去元壩場公路右側的溝里,當時摩托車駕駛員已送往醫院,現場留有其他車身的碎片,交警在處置現場。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范某某、范某甲分別陳述2014年2月13日17時左右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以及受傷和治療情況等。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楊某某供述,2014年2月13日17時許,我駕駛川HB7940號小型客車往元壩鎮天井村行駛過程中,在超車時與相對行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撞了之后我沒有停車,直接往前行駛,當我行駛至張王場頭右轉上元壩鎮峨溪村白家嘴處,我駕駛的車與一輛紅色面包車會車時,我的車又開至車行方向右側溝里去了,面包車當時駛離了現場,我隨后報了交警、保險公司,當時元壩派出所民警便來看了現場。第二天,我去派出所領取了交通事故認定書。2月15日,在蒼溪縣陶氏汽修廠交警比對了我駕駛的車,我承認了2月13日下午在天井村我駕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的交通事故的事實。
(五)鑒定意見
1、蒼溪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蒼公物鑒法臨字(2015)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范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2、南充明澄司法鑒定所南明司鑒所(2014)臨鑒字395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范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致左股骨、左髕骨等多處骨折及面部多處皮膚裂傷,分別構成七級、十級傷殘。
(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事故照片、現場圖,證實本案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地理位置及現場概貌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事故發生后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蒼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事故發生后及在本案審理中,被告人楊某某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除交強險份額外全部兌現,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鑒于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蒼溪縣司法局作出被告人楊某某可以適用非監禁刑,納入社區矯正的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禁止被告人楊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 瓊
人民陪審員 肖星富
人民陪審員 徐培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任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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