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8閱讀量:(1651)
四川省三臺縣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三刑初字第40號
公訴機關三臺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女,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住四川省三臺縣蘆溪鎮。系被害人孫某甲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乙,女,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住四川省三臺縣蘆溪鎮。系被害人孫某甲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孫某丙,男,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住重慶市巴南區。系被害人孫某甲之子。
訴訟代理人劉健,四川蜀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共同委托。特別授權。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熊某某,男,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三臺縣富順鎮。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22日被三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曾榮長,三臺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附帶民事訴訟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某某,女,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初中文化,農民,住三臺縣富順鎮。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綿陽市高新區綿興東路96號。
負責人張松榮,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謝正釗,四川天府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以三檢訴刑訴(201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三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怡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及其訴訟代理人劉健,被告人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熊某某及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曾榮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謝正釗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三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熊某某駕駛川BKY276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臺縣方向往綿陽市方向行駛,行至省道205線316KM+700M路段,與被害人孫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孫某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對其判處二至三年有期徒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訴稱被告人熊某某的行為侵害死者孫某甲的生命、健康權,鄧某某作為車主,且川BKY276號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要求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人熊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因被害人孫某甲受傷、死亡產生的醫療費1630元、死亡賠償金424992元(22368元/年×19年)、喪葬費20897、5元、誤工費1680元(3人×80元/天×7天)、被扶養人生活費36762元(6127元/年×18年÷3)、交通費3000元、自行車損失2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元,共計519161、5元。
被告人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表示同意其訴訟代理人意見。
被告人熊某某的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對刑事部分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認罪、認罪態度好、屬過失犯罪且其患有疾病、家庭困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如下代理意見:1、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2、誤工費、交通費過高。3、自行車損失沒有定損,無證據證實。4、精神撫慰金過高。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鄧某某表示同意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見:1、死亡賠償金應當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申請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提供的租房協議的“孫某甲”簽名進行筆跡鑒定。2、誤工費過高。3、被害人孫某甲的妻子應當由其子女扶養,不應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4、交通費過高,保險公司認可300元。5、自行車損失未提供證據。6、精神撫慰金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熊某某駕駛川BKY276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臺縣方向往綿陽市方向行駛,行至省道205線316KM+700M路段,與被害人孫某甲(男,生于1953年9月29日,漢族,四川省三臺縣人,初中文化,戶籍地三臺縣蘆溪鎮,農業家庭戶)相撞,造成被害人孫某甲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被告人熊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害人孫某甲事發前居住于城鎮并在城鎮務工。案發后,搶救孫某甲用去搶救費用1630、30元(已由熊某某支付),被告人熊某某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支付了孫某甲的喪葬費20897、50元。孫某甲和陳某某有孫某乙、孫某丙二個子女。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熊某某在本院預交賠償款50000元,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對熊某某表示諒解。
鄧某某為川BKY276號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車主,2014年6月3日,鄧某某為川BKY276號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保險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時,鄧某某還為川BKY276號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購買了第三者商業責任險2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受理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證實本案來源及揭發情況。2、現場圖、現場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情況。3、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死因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孫某甲系車禍中頭部受傷致嚴重顱腦挫裂傷而死亡。4、車檢報告,證實川BKY276號車制動系、轉向系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該車事故前行駛速度為67-72KM/H。5、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熊某某持“C1D”型機動車駕駛證、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6、行駛證,證實川BKY276號車的基本情況。7、證人孫某丁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8日17時許,自己駕駛拖拉機從蘆溪鎮方向往綿陽行駛,自己行駛在快車道內,自己也是到事故地點要左轉彎,當自己快要到事故地點時看見一個老大爺推著自行車準備從自己左手邊往右手邊橫過道路,當時自己看見他沒有過,于是自己繼續向前正常行駛,突然自己聽見自己道路前方嘭的一聲,自己看見準備過道路的老大爺被自己前方行駛的面包車撞倒了,自己立即停車去現場看就看見被撞的是孫某甲。8、證人梁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8日17時許,自己在小賣部門口看見一輛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臺往綿陽行駛,孫某甲推著一輛二輪自行車準備過公路,孫某甲的孫子已過完公路了,正在這時,就在孫某甲推自行車過公路的時候,那輛從三臺往綿陽方向駛來的小型普通客車一下就把孫某甲撞倒了,小型普通客車還把孫某甲向前推了一段距離才停下。9、證人鄧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8日17時許,自己乘坐丈夫熊某某駕駛的川BKY276號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臺縣方向往綿陽市方向行駛,行駛到事故地點,自己看見一個老大爺騎著自行車在三臺往綿陽方向的主車道內騎行,熊某某按了兩聲喇叭,那輛自行車還是在主車道內騎行,當自己所坐的車距那輛自行車還有十多米遠距離時,那輛車就開始左轉彎了,當時熊某某剎車已來不及了,我們的小車右前車頭處就與自行車的左側車身相撞了,事故發生后我們立即通知救護車和報警。10、證人孫某丙證言,證實知道其父親發生交通事故的經過及孫某甲的家庭情況。當庭陳述其已領取喪葬費用20897、5元。11、被告人熊某某在偵查機關供述,證實自己2014年11月28日17時10分許,自己駕駛川BKY276號車從三臺往綿陽方向行駛,當時自己行駛在快車道,到事故地點,自己看見一個老大爺騎著一輛二輪自行車在主車道內騎行,自己看見時他距自己有30米遠左右,自己按喇叭并減速,自己以為他要讓自己就繼續向前行駛,誰知那個騎自行車的老大爺并沒有避讓而是向左邊轉彎,自己立即將剎車踩死,結果自己車的右前車頭處還是和自行車的左側車身撞上了,事故發生后自己立即拔打120和110。當庭供述案發后支付了搶救費用及在交警部門預交了費用25000元。12、戶籍信息、三臺縣蘆溪鎮群星村村委會證明,證實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基本情況及孫某甲未從事農業生產的情況。13、死亡證明,證實孫某甲死亡的情況。14、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第三者責任保險特約保險單,證實鄧某某為川BKY276號車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情況。15、三臺縣蘆溪鎮新街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房產證復印件、租房協議,證實被害人孫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前居住城鎮的情況。16、證人毛某某證言,證實孫某甲從2006年起至交通事故前一直在自己處租房居住并在蘆溪鎮上做蔬菜生意。17、證人劉某證言,證實孫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前一直在做蔬菜生意且自己經常照顧其生意。18、醫療費發票,證實被害人孫某甲受傷后搶救所用醫療費用的情況。19、協議書,證實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對被告人熊某某表示諒解及熊某某表示不足賠償余款于2016年3月3日前支付的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并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次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孫某甲受傷后死亡,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理應得到賠償。經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熊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孫某甲承擔次要責任,故熊某某應當承擔80%責任。川BKY276號車的車主系鄧某某,車檢報告證實川BKY276號車制動系、轉向系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未提供鄧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的相關證據,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要求鄧某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承保了川BKY276號車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險,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和商業險賠付限額內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乙、孫某丙所提訴訟請求中:醫療費、喪葬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且有相應證據證實,予以支持。對于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審理過程中申請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提供的租房協議中“孫某甲”的筆跡進行鑒定,鑒于提取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均認可的鑒定檢材存在困難,且還有毛治祥、劉平證言等證據證實被害人孫某甲確屬租住于毛治祥位于三臺縣蘆溪鎮的房屋,故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的鑒定申請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提供了租房協議、證人毛治祥和劉平的證言、三臺縣蘆溪鎮新街居民委員會證明、三臺縣蘆溪鎮群星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等相應證據證實孫某甲發生交通事故前居住于城鎮并生活來源于城鎮,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人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的代理意見不予采納。交通費、誤工費的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未提供相應證據,但鑒于實際發生,由本院酌情認定,被告人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相關代理意見,予以采納。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所提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過高部分不予支持;對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相關代理意見不予采納。所提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其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人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相關代理意見予以采納。所提自行車損失的訴訟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未提供相應證據且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未對該自行車定損,故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所提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被告人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和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所提相關代理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熊某某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方支付的喪葬費20897、5元及已支付的搶救醫療費用1630、30元,應當予以品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因被害人孫某甲受傷、死亡產生的醫療費1630、30元、喪葬費20897、5元(41795元÷2)、死亡賠償金424992元(22368元/年×19年)、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720元(80元/天×3人×3次)、被扶養人生活費34719、67元(6127元/年×17年÷3),共計483959、47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111630、30元(此款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余款372329、17元的80%即297863、34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險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200000元(此款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由被告人熊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97863、34元,品迭被告人熊某某已經支付的22527、8元,熊某某還應支付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75335、54元(此款其中50000元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25335、54元限2016年3月3日前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孫某丙、孫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顏春華
人民陪審員 李曉紅
人民陪審員 景曉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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