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9-18閱讀量:(1569)
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中法民終字第83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仲榮、楊明,南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斯某某,鎮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國民,四川源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縣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3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一庭副庭長陳智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樊俊、曾小袂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明、被上訴人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左國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為:陳某某向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為其辦理養老保險的相關手續,因職工起訴單位“欠繳”養老保險金的案件,應先由勞動部門作出行政裁決,再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執行,陳某某要求判決支付其養老保險金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陳某某的起訴。
陳某某上訴稱,上訴人訴求是要被上訴人補辦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賠償因未能辦社會保險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上訴人在起訴前已經進行了仲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判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補辦社會保險或者賠償因不能補辦社會保險造成的損失。
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未提供書面答辯狀。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社會保險手續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該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3、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情形,才符合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本案中,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否認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西充縣某某鎮人民政府與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并未經過勞動部門的仲裁或人民法院的認定。據此,本案的情形不符合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一審駁回起訴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陳智慧
審判員 樊 俊
審判員 曾小袂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文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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