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9-18閱讀量:(1561)
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順慶刑初字第324號
公訴機關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龐玉蓮。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婷。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新華。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昌喜。
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雷亞林,四川助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定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1日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辯護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周偉,四川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旭東,四川皓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以南順檢公訴刑訴(2014)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定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艷、龐玉蓮、黃婷、黃新華、黃昌喜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陶琳琳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艷及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同的訴訟代理人雷亞林,被告人黃定果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周偉、張旭東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7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黃定果駕駛川RT8575號正三輪摩托車由順慶區蘆溪鎮大林鄉小河壩往金臺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大林鄉1村1組路段時,車輛側翻至路邊小河溝下,造成自己受傷,乘坐人黃某某、楊某某受傷,黃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定果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明以上事實,認為被告人黃定果犯交通肇事罪,構成自首,建議法院對其依法判處刑罰。
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黃定果交通肇事致被害人黃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為由,訴請判處被告人黃定果賠償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搶救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518,395、35元(已扣押被告已經給付的20,0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供了身份證明、治療費發票、鑒定費發票等證據。
被告人黃定果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認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定果具有自首,初犯,部分賠償等情節,主觀惡性小,建議法院從輕處罰。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定果表示應按法律規定判定賠償數額。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黃定果駕駛川RT8575號正三輪摩托車由順慶區蘆溪鎮大林鄉小河壩往金臺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大林鄉1村1組路段時,車輛側翻至路邊小河溝下,造成被告人黃定果自己受傷,乘坐人黃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黃定果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黃定果于2014年8月11日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定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被害人與被告人戶籍資料、到案經過,證人鄧某、何某某、楊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黃定果在偵查期間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拍照,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害人黃某某受傷后在醫院搶救費用為2,299、6元,尸檢費費用為4,000元。被害人黃某某系金臺鎮新街的個體工商戶,多年從事油菜籽來料加工業務,且在金臺鎮二村九社的房屋使用權類型是國有劃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龐玉蓮有包括被害人黃某某在內的四個子女。被告人黃定果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了2萬元。
上述事實,有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出示,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在證明。
1、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證明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及與被害人黃某某的關系。其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龐玉蓮是農村居民,1935年出生。
2、國有土地使用證、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及肖家廟村村委會證明。證明被害人黃某某系金臺鎮新街的個體工商戶,多年從事油菜籽來料加工業務,且在金臺鎮二村九社的房屋使用權類型是國有劃撥。
3、醫院搶救費用發票和尸檢費費用發票。證明被害人黃某某受傷后在醫院搶救費用為2,299、6元,尸檢費費用為4,000元。
4、肖家廟村村委會及金臺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龐玉蓮是農村居民,有包括被害人黃某某在內的四個子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黃定果當庭都認可被告人黃定果已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了2萬元,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定果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定果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黃定果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定果賠償了被害人家人的部分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定果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包括被害人黃某某的死亡賠償金455,018、75元(其中死亡賠償金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被扶養人龐玉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由被害人黃某某承擔的部分6,127元/年×5年÷4=7,658、7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計入死亡賠償金),喪葬費41,795÷12×6=20,897、5元,搶救醫療費2,299、6元,尸檢費費用4,000元,被害人親屬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1,000元,以上共計484,215、85元。本案被告人黃定果駕駛的車輛不應搭人而被害人黃某某仍無償搭乘,存在一定過錯,據此,本院減輕被告人黃定果2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黃定果應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387,372、68元。
上述賠償費用在與被告人黃定果已經支付的賠償費用20,000元品迭后,被告人黃定果還需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支付賠償款367,372、68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的精神撫慰金,超出了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被告人黃定果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定果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
二、被告人黃定果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艷、龐玉蓮、黃婷、黃新華、黃昌喜支付賠償款367,372、68元。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艷、龐玉蓮、黃婷、黃新華、黃昌喜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 何海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黨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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