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規劃行政其他申訴駁回通知書
發表于:2015-10-09閱讀量:(1989)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駁回申訴通知書
(2015)自行審申字第2號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某不服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自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以其修建的養豬場不是違法建筑和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審查認為:一、關于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問題。何某修建的房屋及養豬場屬于建(構)筑物,位于縣域市規劃區,且持續存在至今;其所修建的建(構)筑物應經縣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富順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符合法律適用規則;原判據此作出判決正確。何某主張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何某修建的養豬場是否屬違法建筑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何某修建的養豬場所位于的富世鎮全鎮,已于2004年經自貢市人民政府批準為富順縣城市規劃區域。同時,依據何某的當庭陳述以及富順縣富世鎮人民政府的證明材料,均證明何某修建的養豬場未辦理用地和建設手續,屬于違法建筑。國土資源部《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2007)220號)規定的內容是不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非不需辦理用地和建設審批手續;且何某的養豬場是位于縣域市規劃區內。故,何某主張依據該文件規定,其修建的養豬場不屬違法建筑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何某的申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
據此,本院(2013)自行終字第15號行政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駁回何某的申訴。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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