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寧某某與寧某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10-09閱讀量:(1775)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東民初字第1956號
原告張某,無職業。
委托代理人李學鴻,天津坤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原告寧某。
法定代理人張某(原告寧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學鴻,天津坤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寧某某,無職業。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寧某訴被告寧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寧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某、寧某的撤回起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寧某撤回起訴。
審判員 張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楊力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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