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邵某與梁某、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462)
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薊民初字第5733號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偉,天津市薊縣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梁某。
被告某公司。
負責人郝愛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閆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裴某。
被告某公司。
負責人趙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某,該公司職員。
本院在審理原告邵某與被告梁某、某公司、裴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撤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元(已減半),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周國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金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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