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田某、張某、張某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306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白民一初字第147號
原告:劉某,女,漢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大專文化,某物業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蔣艷,新疆先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田某,男,漢族,1943年12月26日出生,小學文化。
委托代理人:程建忠,新疆維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某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被告:張某,女,漢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
原告劉某訴被告田某、張某、張某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7月11日、2013年8月2日、2013年10月28日、2014年2月27日四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蔣艷,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程建忠、被告張某、被告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住在某區某棟某號,系與被告田某同住一個單元的鄰居。2011年5月19日下午19點30分左右,被告田某在其所居住的某花園某棟某號家中抽煙點火時,引發家中泄漏的液化石油氣發生“閃爆”事故。事故造成原告住宅多處墻體開裂、家中門窗、家具等部分財物毀損。該起事故導致原告房屋成為危房,且至今無法入住,原告只得租住他人房屋。此外,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的所有人是被告張某,被告田某是其父親。事故發生后,原告曾試圖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遭到拒絕。原告認為,作為房屋所有人被告張某應當對“閃爆”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被告張某是被告張某的妹妹,與其父親田某共同居住,是被告田某家中液化石油氣的使用者之一,極有可能在液化石油氣的泄漏上存有過錯,理應與被告田某、張某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家具損失15750元、房屋租賃費24800元、搬家費850元、租房中介費100元、空調搬遷費200元、廚房大理石臺面修復費875元,合計42575元,并由三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田某辯稱:其家中液化石油氣“閃爆”主要是液化石油氣泄漏所致,其吸煙點火的行為只是導致爆炸的誘因。但其家中液化石油氣泄漏的原因至今不明,不能認定其對液化石油氣的泄漏負有責任。因此,其家中液化石油氣“閃爆”應屬意外事件,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原告住在被告家樓上的對面三樓,其樓下,即被告家對門的家具、家電都沒有損壞,三樓離爆炸中心更遠更不可能毀壞,因此,除墻體開裂、門窗及玻璃破損系因爆炸所致外,對原告主張的家具損失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的在外租房居住產生的房屋租賃費是原告自行擴大損失,不應由被告承擔。因為白堿灘區政府為受害住戶提供了廉租房,但原告拒絕居住政府部門提供的廉租房。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辯稱: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確系其所有,但其并非房屋的占有、使用人。被告田某系其生父,其于2011年春節前已將房屋交付被告田某居住使用,被告并無過錯,發生“閃爆”事故當天被告沒有回過父親家,對事故發生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某辯稱: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是被告張某交給被告田某居住的。被告一般晚上去父親田某家收拾房子洗衣服,有時偶爾去住一下,被告平時都借住在某濱湖花園1棟8號的妹妹張燕家。房屋的液化氣發生泄漏導致的閃爆事故與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原告的財產損失與被告無關,發生“閃爆”事故當天沒有回過被告田某家,對事故發生沒有任何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19日下午19時42分許,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有人稱位于白堿灘區某花園某棟某號發生爆炸事故。19時45分許,白堿灘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及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到現場調查。公安刑警、消防部門經對當事人的詢問和現場勘查,確認閃爆原因系某花園某棟某號住戶對家用鋼瓶液化氣使用不慎造成泄露,被告田某在未發現泄露情的況下,使用明火導致家中液化氣發生閃爆。爆炸造成被告田某全身大面積燒傷及該棟樓房部分墻體開裂、門窗及部分裝修受損等。爆炸直接導致原告劉某居住的鉆井花園9棟11房屋防盜門毀損、墻體多處開裂、兩扇木門及兩處窗戶玻璃及紗窗破損、廚房吊頂扣板脫落。液化氣閃爆發生后,原告劉某搬離該房屋并通過中介租房居住,期間支付搬家費850元、拆除空調費200元、中介費100元。2011年6月,原告劉某租住孫延東位于白堿灘區欣城花園16棟7號的房屋,支付租金800元。2011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原告劉某租住陳某位于鉆井花園15棟24號的房屋,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合計支付租金24000元。2013年9月3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自愿達成協議,待原告劉某的鉆井花園9棟11號住宅符合居住條件時,被告張某自愿負責對該房屋進行全面粉刷、修復破損窗戶玻璃,并對墻面裂紋進行恢復原狀。
另查明:2011年6月,原新疆石油管理局白堿灘基地服務公司委托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對鉆井花園9棟進行結構安全鑒定。該鑒定報告的結論為:鉆井花園9棟樓房為C級,必須加固后方可正常、安全使用。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內發生液化氣閃爆后,白堿灘區人民政府提供數量有限的廉租房供受損住戶抓鬮選擇,原告劉某未參與抓鬮選擇廉租房。
某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所有人為被告張某。2011年春節前,被告張某將該房屋交由被告田某居住,被告張某有時到某花園某棟某號幫助被告田某料理家務。
本院對全案的證據認定如下:
一、原、被告的陳述、本院對鮑某、陳某、周某、薛某的調查筆錄、本院勘察筆錄1份、白堿灘區公安分局的情況說明、克拉瑪依市公安局報警求助單、某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和克拉瑪依市公安消防支隊白堿灘區大隊聯合出具的《白堿灘區“5、19某花園某棟某號液化氣閃爆事故”情況說明》等證據可以證實:2011年5月19日下午19時30分左右,被告田某居住的某花園某棟某號因家用鋼瓶液化氣使用不慎造成泄露,被告田某在未發現泄露情的況下,使用明火導致家中液化氣發生閃爆。爆炸造成被告田某全身大面積燒傷及該棟樓房部分墻體開裂、門窗及部分裝修受損等。爆炸直接導致原告劉某居住的鉆井花園9棟11房屋防盜門毀損、墻體多處開裂、兩扇木門及兩處窗戶玻璃及紗窗破損、廚房吊頂扣板脫落。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設計研究院新疆分院出具的《新疆石油管理局白堿灘基地服務公司鉆井花園9棟結構安全鑒定報告》證實,鉆井花園9棟樓房為C級,必須加固后方可正常、安全使用。原、被告對上述證據的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三、原告劉某提交的與孫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1份、與陳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2份、房租收條7張、租房中介費收據1張、空調拆除費收據1張、搬遷費收據1張,本院對孫某與陳某的調查筆錄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證實:1、2011年6月,原告劉某租住孫延東位于白堿灘區欣城花園16棟7號的房屋,支付租金800元。2、2011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原告劉某租住陳某位于鉆井花園15棟24號的房屋,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合計支付租金24000元。3、原告劉某在爆炸發生后支付搬家費850元、拆除空調費200元、中介費100元。被告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四、本院對被告田某的調查筆錄1份、談話筆錄1份,白堿灘區鉆井社區居委會的證明2份、白堿灘物業公司綜合服務分公司證明1份、被告田某提交的受傷照片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可以證實:某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所有人為被告張某。2011年春節前,被告張某將該房屋交由被告田某居住,被告張某有時到某花園某棟某號幫助被告田某料理家務。原、被告對上述證據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占有、使用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田某作為某花園某棟某號房屋的液化氣罐的占有、使用者,在其不當使用液化氣罐造成液化氣泄露后,未及時發現而使用明火致閃爆事故發生,其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張某、張某均未對某花園某棟某號的液化氣罐實際占有、使用,故被告張某、張某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劉某的財產損失數額確定。1、液化氣閃爆后,原告搬離房屋并通過中介租房居住,期間產生搬家費850元、空調拆除費200元、中介費100元、房屋租賃費24800元。被告田某關于原告放棄廉租房并在外另行租房,屬于自行擴大損失的辯解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亦不能作為被告免責的理由,且被告對原告證明上述損失的證據無異議,對被告田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原告的上述費用屬于合理損失,本院予以確認。2、對于原告提出的閃爆導致財物損失包含大床、小床、電視柜、鞋柜、沙發、茶幾、廚房大理石臺面損害,價值合計11300元。因原告在閃爆后將大床、小床、電視柜、鞋柜、沙發、茶幾搬離房屋,原告無法舉證證實上述物品因閃爆導致損害,被告在庭審中亦不認可,故本院無法予以支持。3、對于大小臥室兩扇門的損失,被告對損害事實沒有異議,認為損害原因值得合理懷疑,兩扇門上的損毀形狀、部位基本一致,因被告無相反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兩扇臥室門的價值、防盜門的損失數額,原、被告爭議較大,雙方就此未進行價格鑒定,考慮損害發生時的價值,本院合理確定每扇門為500元,兩扇門合計1000元,防盜門合理確定為1500元。4、對于原告提出的廚房大理石臺面損害,原告無證據證實廚房大理石臺面的損害系閃爆造成,被告亦不認可,本院無法予以支持。因此,原告劉某的各項損失為搬家費850元、空調拆除費200元、中介費100元、房屋租賃費24800元、大小臥室門1000元、防盜門1500元,合計28450元。
綜上,本院對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的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第七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各項財產損失(搬家費850元、空調拆除費200元、中介費100元、房屋租賃費24800元、大小臥室門1000元、防盜門1500元)合計2845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要求被告張某、張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64元予以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正發
審 判 員 高玉龍
人民陪審員 曾永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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