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65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5)新民申字第41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
法定代表人:郜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男,漢族,1967年4月4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李某某之妻),女,漢族,1963年5月8日出生,無固定職業,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
委托代理人:李麗,國治法律服務所。
再審申請人某某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烏中民五終字第4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某某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某某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某某新疆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陳 力
代理審判員 張 紅見
代理審判員 趙 亞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愛麗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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