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328)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烏中民一終字第3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吐魯番地區。
負責人:胡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竇毅,新疆亞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龐志敏,新疆亞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岳梅林,新疆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司機,住奇臺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上訴人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某某、劉某、蘭某某、馮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某法院(2014)米東民一初字第5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竇毅,被上訴人高某某、劉某的委托代理人岳梅林,被上訴人蘭某某、馮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8月24日20時00分許,蘭某某駕駛新A83415號“東風”牌重型貨車,沿吐烏大高等級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G216線632KM+300M處,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與前方由劉某駕駛高某某名下的新A90S62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然后導致前方停駛的新AW2059號“雅閣”牌小型轎車、新BXL62號“思威”牌小型客車連續碰撞,造成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卡子灣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蘭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蘭某某駕駛的新A83415號“東風”牌重型貨車系馮某某所有,蘭某某是馮某某的雇傭司機,事故發生在雇傭期間,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2013年9月18日保險公司對高某某的車輛定損,定損價格為37889、60元,定損情況確認書上高某某、劉某并未簽字確認。2013年8月24日,劉某向烏魯木齊大陸燈塔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新A90S62號車輛施救費700元。2013年10月27日,劉某將新A90S62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送至新疆福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修理,共支付維修費40728元。另查,劉某系高某某的外甥,新A90S62號“福克斯”牌小型轎車的登記車主為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受損車輛新AW2059號“雅閣”牌小型轎車、新BXL62號“思威”牌小型客車的損失,由馮某某已支付完畢。
原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某某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同時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卡子灣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蘭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劉某無責任。蘭某某駕駛馮某某所有的新A90S62號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作為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的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超出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鑒于確定賠償的各項費用之和,未超出保險公司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的賠償限額,故蘭某某、馮某某無需在本案中另行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查高某某當庭提交的證據,高某某要求上訴人賠償車輛維修費40728元、施救費7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對于高某某主張的交通費1410元,原審法院結合高某某住所間的距離,酌情支持500元。蘭某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了在一審中當庭答辯及質證的權利。遂判決:一、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高某某、劉某交通費500元;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高某某、劉某修理費1500元;三、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高某某、劉某修理費39228元;四、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高某某、劉某賠償施救費700元;五、駁回高某某、劉某要求蘭某某、馮某某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我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39228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我公司在出險后履行勘查、檢驗、定損義務,按定損價格37889、60元進行賠償。高某某在收到定損單后在合理時間未提出異議,其應當按照定損價格進行維修,超出部分應當屬于損失擴大由其自行承擔。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我公司賠償修理費36389、60元。
被上訴人高某某、劉某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我方均不予認可。本案在事故發生當天,就去維修,定損后,并沒有與我方商議,修理廠維修后,我方就交費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蘭某某、馮某某答辯意見與高某某、劉某答辯意見一致。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高某某車輛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出現場定損價格為37889、60元,該定損結論并未有被保險人的簽字確認,雙方并未就保險理賠金額達成一致。保險車輛送往正規車輛維修廠家修理,保險公司也未與修理廠家核實或確認實際的修理價格。對保險公司稱高某某將車輛送往維修廠家維修,未按定損金額維修的超出部分是損失擴大自行承擔的上訴理由,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最高某某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被保險人維修車輛支出40728元有相應維修單位的票據予以證實。保險公司除了單方的定損單據,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受損車輛實際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提出維修超出定損范圍的上訴理由,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佐證,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依據雙方的證據認定事故車輛維修費用,判令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并無不妥。綜上,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建國
審 判 員 譚建艷
代理審判員 馬 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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