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10-10閱讀量:(1666)
哈密鐵路運輸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哈民初字第28號
原告:新疆某某公司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南昌路22號。
法定代表人:羅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吳中平,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閆志光,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望江東路96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寫字樓A座19層。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閆亮,新疆新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中鐵某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某某)、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際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吳中平、閆志光,被告中鐵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某某、余某某,中際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閆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公司訴稱,某某公司于2010年4月開始向中鐵某某所屬蘭新鐵路第二雙線項目部五工區(以下簡稱中鐵某某五工區)供應貨物,截止到2010年10月22日,某某公司累積向中鐵某某五工區提供貨物總價值人民幣711933、94元,期間中鐵某某五工區陸續付款360000元。截止到2011年5月5日,中鐵某某五工區拖欠某某公司貨款351933、4元、運費15500元,合計人民幣367433、94元。此后一年多時間,某某公司多次向中鐵某某五工區催收,但中鐵某某五工區一直不履行支付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中鐵某某與中際某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貨款351933、94元;2、中鐵某某與中際某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運費15500元;3、中鐵某某與中際某某公司共同向其支付遲延付款利息45194、37元(2010年8月28日至2012年8月27日共計:2年×367433、94元×年利率6、15%=""45194、37元)。本案訴訟費由中鐵某某與中際某某公司共同承擔。
被告中鐵某某辯稱,1、中鐵某某與某某公司沒有任何合同關系;2、中鐵某某是受中際某某公司委托付款,所以本案與中鐵某某沒有直接關系;3、本案原告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告中際某某公司辯稱,1、某某公司與中際某某公司并沒有書面的合同,所以也不是合同的相對方關系;2、中鐵某某五工區是中鐵某某管理的,與中際某某公司沒有關系;3、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某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各1份,證明某某公司的企業法人的主體資格;
二、訂購合同1份,證明某某公司與中鐵某某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簽定合同的王克強是以中鐵某某五工區十三間房磚廠代理人的身份簽訂的;
三、鄯善縣法院的民事裁定書1份,證明鄯善縣法院已經確認了訂購合同的真實性;
四、王克強簽收的驗收清單10張,證明是由王克強簽收某某公司所發的貨物,王克強是代表中鐵某某五工區簽收的;
五、報銷粘貼單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銷貨清單照片26份,證明某某公司向中鐵某某五工區銷貨,交易對方是中鐵某某五工區,報銷也是在中鐵某某五工區,由此說明王克強是以中鐵某某五工區的名義和某某公司交易的;
六、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2份,證明中鐵某某五工區向某某公司履行過付款義務,合同的相對方是中鐵某某五工區;
七、明細分類賬1份,證明中鐵某某五工區財務報銷粘貼單與某某公司提供的13張發票一一對應,且上述發票上的購買方名稱均為中鐵某某五工區;
八、物流公司貨物托運單11張,證明有一部分貨物通過物流直接交付王克強,用于中鐵某某五工區。
中鐵某某針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證明趙公武是中際某某公司現場施工負責人,權限是到分包合同履行完為止;
二、委托付款申請表1組,證明中鐵某某是接受中際某某公司的委托向某某公司付款,付款金額是360000元;
三、委托墊付工資申請表和欠發工資匯總表各一份,證明某某公司提供的訂購合同、驗收清單等證據文件中認可簽字的“王克強”是中際某某公司的員工;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終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書1份,證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中際某某公司在承建中鐵某某蘭新二線工程期間,以中鐵某某五工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實際合同主體為中際某某公司,王克強等在中鐵某某五工區工作的人員系中際某某公司職工的事實。
中際某某公司針對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雙方爭議焦點為:一、某某公司與誰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二、某某公司主張權利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17日,王克強以中鐵某某五工區十三間房磚廠的代理人身份與某某公司簽訂訂購發電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某公司將一臺發電機送至中鐵某某五工區,貨物單價為36010元,運輸費用由供方承擔。某某公司后又通過王克強陸續給中鐵某某五工區供應各類貨物,2011年10月22日,某某公司找中鐵某某五工區財務對賬時,拍攝了相關財務憑證,至當日,某某公司向中鐵某某五工區提供貨物總價值人民幣711933、94元,其間中鐵某某五工區通過委托中鐵某某付款的方式,陸續付款360000元。至起訴時,中鐵某某五工區拖欠某某公司貨款351933、4元、運費15500元,合計人民幣367433、94元。2013年11月28日,鄯善縣人民法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本院處理。
另查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終字第207號生效民事判決書中確認:中鐵某某五工區系中際某某公司承建中鐵某某LXTJ4標段工程施工路段名稱,王克強系中際某某公司員工。
上述事實,有某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訂購合同,鄯善縣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王克強簽收的驗收清單,報銷粘貼單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和勞務銷貨清單照片,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明細分類賬,物流公司貨物托運單,中鐵某某提交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付款申請表,委托墊付工資申請表和欠發工資匯總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終字第207號民事判決書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與中際某某公司的職工王克強以中鐵某某五工區名義簽訂、履行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因為中鐵某某五工區實際為中際某某公司承包的施工段,并非實際存在的民事主體,中際某某公司在施工過程中以中鐵某某五工區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其實際民事權利享有和履行義務的主體為中際某某公司,王克強作為中際某某公司職工簽訂、履行買賣合同的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中際某某公司承擔,故本案買賣合同的主體應為某某公司與中際某某公司,中鐵某某不是本案合同的相對方,不應承擔合同義務。通過財務憑證計算,中際某某公司尚余某某公司貨款351933、94元、運費15500元元未付,中際某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因雙方未明確約定付款時間,又未正式結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故某某公司向法院請求中際某某公司支付貨款及運費的請求合法,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被告中鐵某某辯稱其非本案合同相對方,不承擔付款義務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中際某某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合同相對方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二被告辯稱某某公司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與本案查明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故不予采納。某某公司請求支付遲延付款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并無付款時間約定,原告亦未提供訴訟前向中際某某公司主張付款遭拒的證據,故對其該項請求,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九條第(四)項、第七十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付清貨款351933、94元;
二、被告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付清運費15500元;
三、駁回原告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489、42元(原告已繳納),由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6669、12元,由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820、3元;訴訟費用520元(原告已繳納),由中際某某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徑付新疆某某工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陳衛華
審 判 員 劉繼紅
人民陪審員 楊丁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曾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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