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案件應當提供哪些證據呢
發表于:2015-12-11閱讀量:(3356)
很多離婚的人一氣之下就提出離婚,一紙訴狀直接交到法院,這樣便會打草驚蛇,在這種情況想要再收集到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往往會比較困難了。
但如果在下定決心要離婚之后,安靜的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再行訴訟的話,爭取到的利益對自己會更大。所以,你首先得知道哪些證據是對自己有用的。
起訴離婚的看這邊:《起訴離婚一般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一、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二、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證人證言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訂婚期間有無波折,是初婚還是再婚。
三、如女方已懷孕,應說明懷孕日期,并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四、提供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財產的清單。對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該財產的來源,取得的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五、提供婚后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六、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
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
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
外遇需哪些證據?:《哪些外遇證據是有效的離婚證據?》
七、提供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提供雙方經濟收入支出情況的證明材料,有無其他負擔、有無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有債權或債務應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
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的名稱、開戶日期、帳號、存款金額等。
九、提供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公房的應提供房屋產權單位的名稱,私房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書。
十、以前曾起訴離婚的,應說明是撤訴或調解和好,還是判決不準離婚。并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或裁定書原件或復印件。
十一、提供結婚登記證書。一方下落不明,對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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