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票上市的暫停與終止的情形
發表于:2015-12-22閱讀量:(3164)
當上市公司的經營發生嚴重問題或有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繼續交易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甚至會導致社會混亂時,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有權決定暫停或終止該公司的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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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上市的暫停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因此,只要上述情況任何之一出現,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即可決定暫停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并令其限期消除。
二、股票上市的終止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上市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后果嚴重的;
2、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重;
3、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指定期限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4、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扭虧為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5、公司決議解散的;此決議須在股東大會上經出席會議的持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6、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7、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以上任一情形出現,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有權決定終止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以真正維護股東利益,建立健康繁榮的股票交易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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