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合作開發合同與技術聯營合同、委托開發合同的區別
發表于:2016-01-07閱讀量:(2915)
合作開發合同 =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共同出資、共同參與、共同研究開發完成同一研究開發項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擔風險的合同。
技術聯營合同 = 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訂立的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開發技術,并將成果交付委托人,委托人支付報酬給受托人的協議。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將合作開發合同與后面兩個合同相混淆,那么它們之間究竟有什么區別呢?一起來看看。
一、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和技術聯營合同都涉及一定的技術,但是二者是有區別的。
合作開發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
而技術聯營合同中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系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
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于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技術是意見很珍貴的事,好好保護權益:《技術開發合同履約注意事項》
二、合作開發合同與委托開發合同的區別
合作開發合同與委托開發合同都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有以下區別: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即委托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托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托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系,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托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托開發合同,委托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于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
委托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托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
小鏈接:《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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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合作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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