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發表于:2016-01-08閱讀量:(4920)
在離婚時不僅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對于夫妻共同的債務也是需要共同承擔責任的。
但是,如果是權利在離婚時肯定是錙銖必較,債務大家都會突然變的“冰冰有禮”了,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能對抗第三人嗎?
債權債務的正確打開方式:《婚后債權債務如何分配》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財產約定制是否具有對外效力,以具體事件中與該夫妻中某人有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為關鍵。
如該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的相關約定,則約定財產制對其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
如該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之間有相關約定,則約定財產制對其無效,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
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夫妻中非債務人的一方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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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約定,則需該夫妻舉證證明,這樣的證據可以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注明的內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該約定的聲明書等等。
因此,約定財產制產生對外效力的前提,是夫妻以外享有權利的第三人知道該夫妻之間具有關于財產的約定,并明確知道與其權利有關的內容。
而第三人對此情況“知道”與否,則需要該夫妻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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