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書面勞動合同的規范事項
發表于:2016-01-19閱讀量:(2807)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契約不能限定每個人的人身自由。
律法知識的普及,勞動者們不再是不會保護自己的庸人,作為用人單位,也要規范起來,不要做庸人單位。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規范的第一步,
以下幾個問題要注意:
1、注意OFFER(錄用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很多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勞動者之前都會發出一份OFFER告知勞動者已被錄用。
這份錄用通知書不能作為代替勞動合同,不能用來約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但不是說錄用通知書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一種要約行為,錄用通知書在得到勞動者的承諾后就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
遵守的范圍包括錄用通知書中載明的入職時間、入職崗位和薪酬待遇等。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錄用通知書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錄用通知書中的大部分條款主要是約束用人單位的,所以用人單位在寄送錄用通知書中應當做到約定清楚明確,特別對于已經同意錄用條件,但不前來報到就職的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明確。
2、對勞動者進行入職條件審查
對勞動者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是否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的疾病。
對勞動者的工作經歷、學歷情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在錄用通知書上或勞動合同上明確將此作為勞動者的錄用條件。
入職風險提示點閱 → 《用人單位告知義務和入職審查的法律風險》
3、應當對勞動者與前任單位的勞動關系是否合法終結,是否有糾紛進行詢問和調查。
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追究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所以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之前的工作履歷必須要求勞動者作出承諾。
4、對于勞動合同中幾個重要的條款應當格外注意。
包括工作崗位的確定、勞動報酬的數額、勞動報酬的結構、加班工資的計算以及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
二、注意按時簽訂勞動合同
若是沒有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且,與之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是他不肯與你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就要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然后支付他們經濟補償。
如果啊,已經滿一年還沒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依規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要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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