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年關將至,送上治療商家“霸王條款”必備良藥
發表于:2016-01-23閱讀量:(2610)
話說,每逢佳節胖三斤。年關一至,回家過年的小伙伴們必然是三天一小飲,五天一大醉,恨不得日日魚肉,夜夜笙歌。無奈,囊中羞澀,怎堪如此揮霍。自帶酒水?聽起來似乎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一定有不甘寂寞的小伙伴會發問:要是商家送上“謝絕自帶酒水”、“不得自帶酒水和零食”、“自帶酒水不打折”等溫情問候,何解?
Don’t cry!出門在外,“見招拆招”乃必備神器。小編在這里先為大家準備好了一大票《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急救設備。
酒店設置的“謝絕顧客自帶酒水”告示,應該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也就是常說的霸王條款,是不合法的。
格式條款霸不霸!! → 《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嗎?》
因為《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二十六條中更是細化了有關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預知將會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點這 → 《合同無效的情形》
綜上,酒店經營者不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不得強制消費;也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開瓶費等費用。基于此,小伙伴們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12315),或者向工商局舉報,乃至向法院提起訴訟。各位,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吧!
納尼,商家血太厚,遠水解不了近渴?哎,逼得小編放大招,再送上一段小編的實戰錄像,供各位看官汲取營養。
某次,小編我和同事去KTV,回來的時候領了一大袋東西,包括9瓶飲料、3筒薯片和1罐話梅等,往電梯方向走。一個女服員把我攔住了… …
女服務員:這位先生,店堂有公告不得自帶酒水和零食。
小 編:這種規定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女服務員:我們不允許自帶酒水的,這是我們的規定。
小 編:哦,我剛說了你們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以及公平交易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規定我無須遵守。
女服務員:可是你在我們這邊消費,就要按照我們的規定。
小 編:誰說的,這樣,你把這話重復一下,我錄音。(掏出手機切換到攝像功能)
女服務員:你可以錄音,不過我要告訴你這是公司的規定,你投訴我們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們也好,我們只是員工,遵守公司的規定,就算最后承擔責任,也是公司承擔責任。
小 編:我告訴你,既然我帶進來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堅持,我出面的話,到時候問題就不是一個小小的投訴了。
女服務員: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們的柜臺我們幫你“保管”,走的時候再拿走。
小 編:為什么?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關系,現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關系。你想強行扣留客人的財物?你有什么權利扣留顧客的財物?
女服務員:我不是這意思……
小 編:那你是什么意思?我們訂了包間,開始唱歌了,你現在是不是想趕客人走?想拒絕消費?
女服務員:我沒說要趕你們,也不是說要拒絕消費……在錄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話。
小 編:我這是在套你的話嗎?我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問你嗎?要不然你想怎么樣呢?你現在是不是還覺得“不讓自帶酒水及零食”這一個所謂的公司規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干嘛纏著我不讓我進去唱歌呢?
女服務員:我不是不讓你唱歌……
小 編: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讓我們唱歌,那就最好了!我進去了,不要跟著我,也不要騷擾我們,否則,你和你們公司必將承擔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
然后小編我就大搖大擺地進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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