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餐飲行業 - “易怒族”“開水澆女顧客”誰來擔責?
發表于:2015-08-27閱讀量:(3614)
溫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到“火鍋先生”火鍋店就餐。其間,林女士要求服務員朱某給火鍋加水被拒絕,雙方發生爭執。該服務員被批評后頓起報復之心,盛來滾燙開水當頭澆向該林女士,導致林女士全身42%燙傷。
發生口角雙方必有其過錯,但不論是顧客講話蠻橫,還是服務員太過易怒。最終,被害者是這位被開水燙傷的女士。那么到底誰該擔責呢??
先來說說服務員小哥,雖然該男服務員是未成年人,但是17歲,已滿16周歲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位服務員小哥的故意傷害罪是免不了的。
那么火鍋店要不要承擔責任呢?通常,餐館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也就是說,還是要看火鍋店是否存在過錯。
我國法律規定了,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行;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雇員受傷,找工傷賠償 →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程序》
從事雇傭活動 = 就比如服務生正在進行服務工作時,保鏢正在進行安保工作時等等。
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比如服務員上菜時,把湯灑了燙到顧客,又或者服務員與顧客發生爭議傷害了顧客,像這樣由于餐館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是故意等原因,給顧客造成傷害,餐館是要承擔責任的。
綜上,火鍋店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后可以向服務員追償。
總會有些易怒族,讓身邊充滿了各種戾氣,動不動就問候他人祖宗十八代,動不動就拳腳相加,動不動就是提刀弄斧,不是這個社會病了,是我們自己該治治了。
顧客權益被侵犯,如何歸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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