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餐飲行業 - 女子拉面吃出電池,店家是違法還是犯罪??
發表于:2015-09-09閱讀量:(6963)
9月5日,任女士同朋友在無敵家三里屯店就餐,竟在拉面碗里發現了一節7號電池。事后,店方稱此屬于操作失誤,該店回應,是計時器不小心掉下,馬上有撈出來,但是沒想到電池在里面,電池肯定是沒有煮的。
就算運營商給出這種回應,電池這種用化學能轉化成電能的物質,泡在湯里,還喝進肚子,想想都覺的可怕。
食品安全令人憂心!請看:
這檔事法律該如何定性呢?這是違法還是犯罪呢?
店方的行為會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嗎?我們來看一下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具備哪些條件?
1、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以及破壞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
2、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食品安全標注學問多:
3、行為人表現為故意的,而且一般是出于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
4、該行為人是指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從本案例中不難看出,店方并不是故意的,也不是為了非法獲利。因為任何一間餐廳大boss最怕出現這種事故,即使沒有造成危害,也會給餐廳名譽和利益帶來影響。
那么沒有觸及罪名,就不違法不用賠償了嗎?并不是!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
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也提到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情況。
本案雖是過失,但是電池泡湯,很可能危害顧客健康。
但觸犯此條款的后果是:“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因為是過失,賠償顧客是必要的,至于是否將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還將由相關部門認定。
綜上,電池的食用會對身體造成一定影響,消費者有權向商家主張損害賠償,可以要求商家帶去做檢查。選擇正規醫院,屆時由醫生決定具體做何種檢查。如給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商家需承擔相應賠償。如未對身體造成損害,商家應支付檢查費用。
開餐館風險多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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